律师观点分析
案 号:(2019)辽0103刑初108号
【主办律师】杨婷婷
【案 由】诈骗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
【基本案情】
刘某常年从事线上帮他人办理小额贷款的业务。2018年10月,于某委托刘某帮忙办理贷款,刘某因家人生病,资金紧张,在贷款到账后对于某谎称贷款没有成功,并私下将该笔代款3万元转入至自己的账户。经于某发现并多次催要,刘某因经济困难迟迟未还,后于某报案。同年12月11日,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传唤,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行仁律师事务所杨婷婷律师在本案进入审查批准逮捕的第4日介入,24小时内为刘某争取到取保候审。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办案经过】
杨律师接受委托的当日,本案已经进入审查批准逮捕的第4日,鉴于审查批准逮捕只有7天的期限,时间非常紧迫,杨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刘某。基于刘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危害不大,符合取保候审的情节。在会见当日,杨律师迅速起草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递交公诉机关,并积极与当事人家属沟通,推动家属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杨律师介入本案后24小时内,刘某成功被取保候审。
在当事人取保候审后,杨律师进一步对卷宗材料进行分析,并积极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发表质证意见,对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提出异议。
【辩护意见】
杨律师针对刘某的案情,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刘某的犯罪动机是为家人看病,且没有拒不退还的主观意图,情节显著轻微;二、刘某在接到传唤后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三、刘某认罪、悔罪,积极退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危害不大。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刘某在行仁律师介入本案后24小时之内被取保候审。庭审中,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办案心得】
此案对于律师最大的考验是时间的紧迫,当时留给律师的时间只有三天。一旦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就错过了取保候审的最佳时间,对当事人非常不利。在这三天的时间里,律师要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起草法律意见书、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同时还需要推动当事人家属与被害人协商,每一项工作都需要争分夺秒,这对律师的工作效率和专业能力都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本案还涉及到关于自首情节的界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作为刑辩律师,需要精准的把握住案件和相关法条中的每一处细节,为当事人争取一切有利因素,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