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律师: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行仁律师
关键词:贩卖毒品、排除非法证据、特情引诱
一、基本案情
2015年,特情人员陈某某打电话向胡某购买毒品,并在警方的监视下两次与胡某进行毒品交易。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胡某因贩卖毒品11克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公诉机关以原判决对胡某同案赵某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在重审阶段,行仁律师接受胡某家属的委托介入此案,成功争取大幅度对陈某降档处罚。
二、团队讨论
胡某家属在案件发回重审第一次开庭后委托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行仁律师担任胡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行仁律师迅速组建了专案团队,按照行仁刑辨团队标准化办案规范,行仁律师团队多次进行研讨,行仁律师团队的专家、资深律师均提供了大量的可行性方案,为本案的有效辩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在查阅案件卷宗、核实有关情况后,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尽检索,并数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胡某,详细了解案情,对胡某提出的法律问题认真细致的讲解。通过会见及阅卷,行仁律师对本案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并无异议,但是侦查程序上没有完全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认定胡某贩卖毒品数量的证据也不够充分。行仁律师把本案的辩护思路确定为从轻辩护,决定争取排除非法证据,尽最大努力减轻量刑。
行仁律师经过了解,陈某某系公安机关特情人员,胡某与陈某某的两次毒品交易均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下,同时毒品扣押的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没有合法证据能够证明送检毒品就是第一次交易的毒品。同时,胡某本人至始至终对毒品的具体数量无法确认,胡某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中关于毒品数量的表述,与讯问笔录中的记载不是同一个意思,胡某自始至终没有陈述过贩卖的毒品数量在10克以上;另外,结合交易单价和总体毒资,也无法判断出毒品交易数量在10克以上,综合全案的证据均无法确定胡某贩卖了10克以上毒品。确定办案思路后,行仁律师同办案团队成员在所内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实践,对案件进行了一次实战预演。正式开庭之后,行仁律师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护等过程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一一展现给法庭和公诉人,并请求法庭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同时考虑特情引诱情节,给予被告人罪刑一致的处罚,为胡某提出了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四、案件结果
重审(一审)法院对行仁律师的排除非法证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定胡某两次贩卖毒品数量为9.5克,对被告人胡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五、办案心得
毒品犯罪具有极重的社会危害性,一直是我国刑事法律严厉打击的重点,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响应国家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更要依法保障毒品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毒品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不同,特情侦查往往大量使用,一旦确定了公安机关使用了特情侦查手段去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毒品犯罪免死辩护以及从轻辩护也就打开了缺口。同时,由于毒品案件的扣押、检验等程序复杂,办案机关不严格遵守相关性程序规定导致难以认定真实毒品数量的案件大量存在,程序辩护已成为毒品辩护的重中之重,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为此组建了毒品类案件的专门办案团队,团队深入研究现有法律法规对毒品案件侦查程序的相关规定,查阅大量案例,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多位当事人提供了有效辩护效果,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关联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