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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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交通肇事罪)

发布者:郭建萍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584人看过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XX本人同意,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XX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参与庭审。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其主观上没有恶意,其本人也并非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同时,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侦查卷第32页,被告人询问笔录),事发时,因事故路面是弯道,有一辆白色越野车弯道超车占用了被告人所在的车道,情急下被告人向右转了一下方向盘,因为当时下雨路面湿滑,致使车辆失控撞向了受害人所在的车辆,被告人因紧急避险时处置不当才造成交通事故。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追求本案发生的恶意,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

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事发后,被告人立即下车查看和救助伤者,并积极协助医疗人员将两名被害人抬到救护车上。案发后,其一直在现场原地等待交警,无抗拒抓捕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符合自首条件,在量刑上应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应予从宽处理。被告人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积极。事发后,被告人及肇事车辆所有人XX向被害人家属赔付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00000,向被害人XX支付医疗费35000元,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后被告人多次到被害人家中赔礼道歉,直至本案开庭前被告人及家人仍然积极地与被害人沟通协商,希望能最大限度的降低被害人的损失。因此,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行为方面,被告人均有悔罪的表现,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没有推卸和逃避责任。

四、被告人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现该保险金额除已赔付给被害人1赔偿金及垫付被害人2医疗费外仍有90余万元,结合被害人伤情实际情况,该保险金额能够足额赔付被害人的损失,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能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不具有恶劣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想结合”的原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郭建萍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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