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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类型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发布者:赵文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66人看过

合同解除的类型:

(一)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

1.协议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使该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任意通过合意解除合同。对此法律没有必要专门予以规定。

2.单方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行使其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解除必须有解除权的存在,解除权是形成权,因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约定解除是指解除合同之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情形。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法定解除是指解除合同之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指表意人选定的用以控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某种将来在客观上确定要发生的事实,。

(二)特征。

1.期限必须是将来事实;

2. 期限必须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这一点是区分条件与期限的关键之点

3.期限是当事人选择的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加以控制的事实;

4.期限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三)期限的分类。

1.始期和终期。

始期指所附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暂不发生效力,须始期到来时才发生效力。终期指附期限到来时一个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丧失效力。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能够确定具体时间的,是确定期限;不能够确定具体时间的,是不确定时间。

(四)期限到来的法律后果。

期限到来后,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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