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董豪,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龚某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被告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经二被告介绍,2017年5月1日,原告借给张干6万元现金,并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一分计算,二被告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7月10日,原告曾诉至贵院要求张干清偿债务,但因无法送达传票,贵院以无明确的被告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现原告要求二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万元及利息12600元(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被告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5元,由被告张某某、被告龚某某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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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律师代理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