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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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

作者:熊斌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5次举报


辩  护  词

合议庭:

四川泰典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黄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多次会见嫌疑人黄某,了解本案的事实经过,通过庭审过程。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就本案定性,辩护人认为本案所造成唐林、张伟的轻微伤及社会恶劣影响的法律后果与黄某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黄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刑事犯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从廖xx的询问笔录及李x、马xx等人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案发当晚黄某喝酒过多,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次日黄某对自己的行为完全不知情,因此黄某主观上不具有刑法上的犯罪故意,因此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观方面的构成要求。

2、通过阅读整个案件的卷宗资料可以得出,案发当晚一共发生三次打架行为。第一次为黄某因赵xx与赵x宏发生打架;黄某受打欺负后,打电话给李x要求其来调解处理(李x第五次讯问笔录),李x来到案发现场后,牟x林为了帮赵xx出气殴打李x、黄某等人(第二次打打架);李x在自己被打后又邀约罗x、牛x和王x等人报复牟xx等人,但是因为李x等人将唐x、张x错认为牟xx,而发生第三次打架,也就是造成唐x、张x轻微伤的违法行为。

从卷宗材料可以得出,在黄某与赵x发生纠纷后,黄某叫李x来帮忙调解的对象为赵x,而并非高x高及其工作人员。同时,黄某打电话给李x松也并未叫其携带“工具”。因李x到场后,“高x高演艺会所”牟x林等人拿钢管殴打李x、黄某等人,李x为了出气,才叫人去高x高“讨说法”,以至于发生唐x、张x受伤的法律后果。

在卷宗材料中,公安机关对谭x询问中可以看出,李x曾经两次在“高x高演艺会所”发生纠纷,在牟xx的第二次讯问中,牟xx和迭xx在看到李x后,返回高x高会所拿钢管等工具,可见牟xx等人是存在恶意的,不排除“想殴打”李x。在罗x的第一次讯问中,罗x在回到公安机关的问题中提到“……接到李x的电话,他说:我这边有事,你到时代经典来一下。……李x说:这个打不能白挨,肯定是高x高老板谭x在针对我,我们去讨个说法”,可以作证出李x其实当时也已经意识到了“高x高演艺会所”存在加害故意。这也是导致第三次打架的直接原因。

同时,就李x、陈x的讯问笔录及9月2日凌晨的电话记录可以看出,第三次打架时黄某并不在场,对李x等人去高x高“讨说法”的行为也不知情。就三次打架行为而言,第一次黄某虽有过错,但其也是受害者,其受害程度远大于过错责任;第二次打架行为,黄某、李x并无过错,是高x高等人的挑衅、报复行为;第三次打架行为黄某并不知情,是李x等人争对高x高的行为,与黄某无关。因此黄某不应对唐林、张伟受伤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影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次打架发生后,黄某躲进时代经典并要求报警,东城派出所出警后将黄某带离现场,可以视为黄x行为的终止,因此第三次打架行为与黄x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黄某于2016年10月8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期两年执行。本次违法行为虽发生在其缓刑考验期间内,但其行为不应达到被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本案,黄某因为醉酒与赵玉娟发生纠纷,因为赵宏与赵玉娟以前的特殊关系,而将黄某打伤,就案件开始性质而言,黄某是受害者,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且黄某缓刑考验其内未受到过任何处罚,因此黄某未达到法律规定缓刑撤销的情形。案发后,黄某交给李x两万余元用于赔偿唐x、张x,可见黄某对该事件是真心悔过的。

综上所述,嫌疑人黄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且与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人恳请人民检察院给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熊斌律师

2018年5月1日     


熊斌律师(18188399920)南京大学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国家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欣特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