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谭君耀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曾某去到番禺区某小区商铺门口,趁被害人李某酒醉后在粤A×××××小轿车内睡觉之机,打开车门摘去被害人李某戴在手上的一枚戒指并盗去车内的一台苹果IPADMINI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600元)
谭律师依法发表了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小等,谭律师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