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玉善律师
董玉善律师
山东-泰安专职律师执业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借贷不是合伙关系

发布者:董玉善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6日 15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本律师为上诉人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张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1、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存在借款关系事实十分明确,一审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中虽出现过关于欠款7.2万元的相关内容,但不能据此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原告现不能提交原始载体和完整内容,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认定存在严重错误。

2、被上诉人承认所谓“车辆抵顶欠款”也属于自认欠款的存在。

3、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却未能提交借据,从而认定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认定完全错误。

4、关于劳务费30000元不能确认,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5、被上诉人在庭审中的答辩内容与判决书中的答辩内容差距甚大,一审法院存在庭后接收答辩状并将内容完全体现在判决书当中的嫌疑,完全违背法律规定。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李某立即偿还借款102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2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而被告主张系合伙关系,但双方均未提交借据或合伙协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虽出现过关于欠款7.2万元的相关内容,但不能据此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原告现不能提交原始载体和完整内容,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借其72800元未还的事实一审法院不能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劳务费30000元,被告否认,而相关工资表系原告自己书写,故亦不能确认。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72800元及劳务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李某偿还借款1028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应由原告张某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张某就其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在一审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聊天截图显示:李某“一共还欠你多少”、张某“我这还有7.2万元”,李某“你就先拿去那五万”,张某“我怎么去呀,要是走开不早去了呀,再说都有约定,一年,去了就是无理取闹。如果不行,我过去找你咱们再算一下账去,账本这些我都还有,转账记录都有,看看都拿了多少钱,挣多少钱”、“这些钱都是给了的,你说没钱用钱就借你,给工人开工资马上就拿出来”。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上诉人张某应当提交双方微信聊天原始载体及完整聊天记录。本院认为,上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何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被上诉人李某对上诉人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内容无异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被上诉人李某,由其提供反驳证据。一、二审中被上诉人李某均未提供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上述微信聊天内容,被上诉人李某借上诉人张某72000元具有高度可能性。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偿还720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对于利息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上诉人主张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张某一审提供的工资表,为其单方制作,不符合证据形式。其提供的证人杨红庆、李成会证言仅系对其与李某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明,并不能对李某欠付张某工资数额起到证明作用。故对张某主张李某欠其劳务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李某一审、二审中,均辩称双方为合伙关系,不认可借贷事实,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鲁0911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72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董玉善,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三级律师、泰安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泰安市看守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