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必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义务,这是规避不了的。因为那是法定义务。否则就得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简便签合同的程序,企图通过合同约定到期自动顺延的方式来规避二倍工资,表现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未明确约定顺延期限的,如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二是明确约定顺延期限的,如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的,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
第一种方式因为顺延期限不明确,实际上就等同于合同终止期限不明确,此种约定实质上赋予了用人单位的随意解除权,从而规避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下应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同时,此种约定致使劳动者丧失了法定的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这种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主要权利的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是无效的。
第二种方式,因劳动合同顺延期限确定,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主张劳动合同终止的可能性,没有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也不妨碍劳动者行使法定的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因而该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因此,用人单位若希望通过简便劳动合同续签程序来规避可能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顺延期限的内容,如“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的,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