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8日《桂林晚报》用一个版面以《趁夜溜进医院偷手机 5天作案4起 这个“黑手”终被擒》为题,报道了发生在医院的盗窃事件,并通过该事件引出了“病人财物失窃后,医院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的话题,记者就该话题采访了文金发律师,文金发律师从律师的视角对此进行了解读。
患者在医院诊疗期间发生财物被盗,医院是否承担责任问题,一直颇受社会关注,在法律学术界以及司法审判实践中亦存在较大分歧,分歧的焦点就在于医患关系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医患纠纷是否受消法调整。
这一争论目前法律上尚无定论,实践中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患者接受有偿医疗服务就是为健康目的而进行的消费行为,尽管我国大部分医疗机构是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但医院所提供服务、药品都是有偿的,患者需要花钱才能享有医疗服务,医生、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和出售的药品也符合经营者的特征,因此,医患纠纷应消法调整。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中目前正在对医药卫生体制进行改革,当前并未把所有的医院推向市场,而是实行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并存和分类管理,两者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医患纠纷应区分医疗机构是营利还是非营利性质,来决定是否适用消法。就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提供医疗服务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基于此,该观点认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适用消法,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不适用消法。
实践中,一般以第三种观点处理的较为普遍,因为法律未明确规定,给司法审判实践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我们也希望国家尽快从立法的层面加以明确,以便能够更好地处理医患纠纷。
此外,患者可以从《合同法》甚至《侵权责任法》寻找维权依据,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