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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若这样应诉 宝强此次起诉不一定离得了婚

发布者:文金发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457人看过

【按语】本文根据媒体披露的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及律师执业经验,根据假设的条件提出一些可能的结果,纯学术分析和探讨,不预设个人立场。

舆论再狂热,我们也要保持法律人的冷静和理性。

我们在之前的公众号文章《法眼观察|王宝强离婚之律师视角》除了认为王宝强离婚声明可能给他惹来名誉权纠纷麻烦外,还明确指出其单方“声明”并不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二天我们看到了王宝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报道,后一天我们又看到了马蓉对宝强提起名誉侵权诉讼。

我们注意到,宝强这次提起离婚诉讼,一并提出了子女的抚养和巨额的财产分割请求,本文仅着眼于探讨是否离婚的诉讼请求,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均以法院准予离婚为前提,如果法院不准予双方离婚,自然就不存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关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留待以后再作讨论。

那么,王宝强这次向法院起诉,是不是法院一定会判离呢?根据我们的执业经验,如果马蓉在诉讼中也同意离婚,应该悬念不大;但是,如果马蓉在应诉中坚决不同意离婚,那么,这次宝强起诉是否离得了,则并非铁板钉钉。

一、凡是诉讼皆有风险,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前,诉讼结果是不确定的。

我们在执业中也经常遇到,法院通过开庭活动,在各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发问等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等环节,依据证据规则认定的事实可能与之前当事人的陈述会有不同,甚至有可能截然相反,事实基础发生了变化,适用法律自然也会随之变化,而基于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判决结果自然也会相应变化。这也是为什么律师代理案件不能承诺百分百胜诉的原因之一。

既然凡是诉讼皆有风险,宝强提起离婚诉讼,从理论上说,同样不能得出必然胜诉的唯一结论。

二、宝强诉称所主张的事实,在理论上存在与法庭调查后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的可能性。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是老百姓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法庭判案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就是通过合法有效证据证实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也有人称为证据事实。民事诉讼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证实的义务,如果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很显然,如果宝强主张马蓉出轨,则需要就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经法庭质证,法庭还要严格根据证据规则审查证据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充分?取证方式是否合法?如果证据不真实、不充分或者是以非法方式取得的,则其主张的事实同样不能成立,失去事实依据,基于该事实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就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三、根据我国法律,即使有偶尔通奸行为,法院并不必然判决离婚。


 我们来看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前述法条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请注意,这里规定的是“同居”而非“通奸”,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通奸与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后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本案中,假设王宝强确有马蓉和宋喆捉奸在床的视频照片,即使不讨论该证据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也仅能证明马蓉和宋喆存在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行为,并不能就此证明马蓉和宋喆同居,并不符合前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

我们再来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首先,这里规定的是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或者必须,既然是可判决准予离婚,自然也可判决不准予离婚。

其次,这里对于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还附有一个条件“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那么,也就意味着,经教育有悔改表现了,就不符合该条件了。假设通奸事实确实存在,如果马蓉在应诉中,以语言或者实际行为表示自己愿意痛改前非,愿意为挽救婚姻和家庭作出努力,希望法庭为婚姻家庭的稳定、为小孩的健康成长再给其一次机会,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四、如果马蓉以不离婚为应诉策略,宝强平时秀恩爱、晒幸福的微信、微博客及图片可能会被作为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证据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同时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媒体报道,宝强与马蓉相识于2007年,之后恋爱结婚,其后生育二个小孩,2013年88日,马蓉在生日当天通过微博给自己送祝福,称幸福的我要继续幸福下去,并晒出和王宝强的恩爱照片。随后,王宝强转发微博并甜蜜回应“永远爱你”,而就在过去的2015年,王宝强还曾实名定制粉钻赠送妻子,并在高调示爱:一生只送一人;而马蓉则感动回应:愿得一人心,白首不分离。

这些微博上的恩爱片断,无疑可以证明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甜蜜,并未达到非离不可的地步,如果马蓉收集这些大量的秀恩爱、晒幸福的片断,并同时表示愿意为婚姻家庭再作努力,法院再给一次机会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可能性还是相当大的。

 五、即使这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并不表示永远不准予离婚。


当然,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并不代表永远不可以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再起诉离婚,但是,过了六个月后仍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在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见改善,再次起诉离婚的,审判实践中,基本会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判决准予离婚,极端个别的起诉三次一般也会判离。

因此,只要想离婚基本都可以离得了,只是时间问题,本文仅是就本次离婚诉讼所作出的一种假设的可能性。如果要真正不想离婚,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靠不断改善和增进夫妻感情,靠阴谋或者耍手段最多只是拖一下时间而已,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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