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桂林律师文金发
今年我们代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二例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的案件,得到法院的支持。(见博客文章)
“双倍赔偿”只是民间的通俗说法,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中可以找到相应的条款,2003年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恶意违约方的征罚性违约金制度,在遏制商品房市场的一些突出问题、维护市场秩序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双倍返还”,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时表述为“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规定实际上已超出了“双倍”的范围,是在“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之后再加已付房款一倍赔偿,其总额实际上已不止双倍已付房款。
那么,在什么情形之一,购房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呢?
综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视情形申请撤销合同或者主张合同无效)、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