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建才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对B与扶余市国有增盛机械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781执异38号 申请执行人A,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A,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扶余市XX, 法定代表人A,系场长, 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XX, 法定代表人A,系场长,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A、B与被执行人扶余市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5日作出(2017)吉0781执11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扶余市XX在中国农业银行扶余增盛分理处账户存款24760元, 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XX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有错误现已提起申诉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对该案的执行,对划拨款不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本院于2017年9月5日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A、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XX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XX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答疑笔录及判后答疑工作情况表,该份证据证明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XX认为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有错误已提起申诉, 申请执行人A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申请执行人A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听证及调执行卷宗查明,申请执行人A、B与被执行人扶余市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5日作出(2017)吉0781执11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扶余市XX在中国农业银行扶余增盛分理处账户存款24760元, 在庭审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XX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对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认为该判决有错误,并且已经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目前该案正在受理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A、B与被执行人扶余市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XX在中国农业银行扶余增盛分理处账户存款24760元的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XX对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认为原判决有错误,应依照法律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向本院下发中止执行裁定书, 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XX要求暂时中止本案执行且不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扣划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XX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扶余市XX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