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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如何避开雷区?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6次举报


根据民法典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可以实行分别财产制,从而优先于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但在司法实务中,夫妻婚内产约定的目的却因为各种原因落空,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夫妻内财产约定被认定为赠与合同,从而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使得财产约定的目的落空;另外一个原因是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被认定为离婚协议,协议离婚未成时,同样使得财产约定的目的落空。笔者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和案例的研究,尝试在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形式、内容和执行层面提出建议,以期降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目的落空的概率。


那么,那如何写婚内财产协议,才能有效避免协议目的落空呢?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大问题!


1、切不可只做口头约定,不签订书面协议

很多当事人来咨询,称双方口头约定了房子、车子等财产的归属是否有效。其实这个问题根本不用咨询都知道,口说无凭,没有证据如何能证明有约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协议,就不符合法律关于婚姻财产协议的形式要求,就是没有进行约定,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财产约定内容不完整

只约定房产的归属,却对该房产产生的收益无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因双方对此约定不明,只能按照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处理。因此,对财产的约定一定要完整,不仅要约定现有的财产归属,还要对现有财产的收益、孳息等明确约定。


3、对他人或家庭共有财产进行约定无效,对子女抚养的约定亦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应只对夫妻各自及共同财产做约定。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混淆个人财产、夫妻财产及家庭共有财产,从而将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夫妻财产进行约定。还有的当事人以为自己是公司老板,公司的资产就是自己的资产,在协议中将公司资产作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这样的约定我们都叫做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将导致约定无效。另外,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婚内财产协议”中免除一方抚养义务的约定亦是无效的。


4、被逼签订、或者明显不公的协议无效

如有证据能证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协议的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在实践中很多忠诚协议中会约定一方对婚姻不忠,则离婚时净身出户,类似约定常因为显失公平而不被认可,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5、对需要登记的财产,在协议约定后一定要办理登记

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当一方犯错后为表忠心,维持婚姻,会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却迟迟不予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时即使双方签有书面的赠与协议或者财产约定,但因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方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此外,还有股权、基金等需要登记公示的财产,一定要在协议约定后及时办理登记。


6、婚内财产协议应与离婚协议书相区分

婚内财产协议是对婚内财产归属的约定,不应以此来限制双方的婚姻自由。因此,婚内财产协议中应尽量避免出现离婚财产归谁所有、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等表述,否则可能被法院认为是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一旦被认定为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那么,该婚内财产协议的目的就落空了。


7、借助协议逃避债务是无用的

婚内财产协议仅对夫妻二人具有约束力。实务中一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会故意写一个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将财产给予一方,义务给予另一方,妄想通过婚内财产协议逃避债务其实是未必能如愿的。另有一些夫妻约定了财产归属,却不约定债务承担,最终导致财产各归各,但债务却需要共同承担的不公平结果。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对于很多家庭来说也是好事。但一定要了解这些婚内财产协议的误区,才能更好保护属于自己的婚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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