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发生在延安市,当事人老太六十三四岁,其丈夫六十六七岁,两人是原配夫妻,男女双方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龄长达40年中丈夫经常对妻子有非打即骂的家暴行为,妻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40载携手岁月,风雨里实属不易,都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我们都知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实践中,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比较困难,发生家暴的时候要注意收集证据,以下证据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感情破裂起到证明效果:
1.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
2.实施家暴时的录音、录像。
3.实施家暴时在场的证人证言。
4.受伤后的入院记录,病历资料等。
5.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书。
6.向有关部门,如村委会、居委会的求助登记。
7.施暴者的自认证明,如悔过书、道歉信、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如果举证夫妻感情破裂不够充分,法院就会驳回诉讼请求,等待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候再判离。中国人传统观念就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离婚案件中法官基本都是抱着劝和不劝分的心态。如果昔日夫妻真的要对簿公堂,建议还是要深思熟虑,做好充足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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