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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律师事务所:发生重婚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641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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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法律禁止重婚行为。重婚行为也是对婚姻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度的破坏,若是重婚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对其判处刑罚。为了维护我有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设置了认定一方为重婚的机制。因此,因一方重婚而产生的要求判决离婚的权利只能由无过错方享有。在重婚案件中,发生重婚行为的一方具有过错,但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会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判决离婚的标准仍然是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的。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彭某

  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4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有子女两个。2005年原告外出到北京市打工,期间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后被告向相关部门控告原告犯有重婚罪。为此,2009年7月10日,原告因犯重婚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后原告被释放后,被告以及家人对原告的行为已经谅解,但原告对被告控告自己重婚的行为不予谅解,故提出与被告离婚,诉讼到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婚前比较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有子女两个,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外出打工与他人发生重婚,首先原告有过错,且被告以及家人对原告已经谅解,愿意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情形,如今后夫妻双方能够互相体谅、互让、互敬、互爱,仍然后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虽然在《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从法理的角度上来看,法律规定重婚行为的初衷,是认为重婚行为是对婚姻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度的破坏,是为了维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从而设置了认定一方重婚的机制,同时也考虑到重婚行为给婚姻带来的极大伤害,从而赋予无过错方可以此为由提出离婚的权利。虽然重婚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还是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重婚行为规定了哪些救助措施呢》(一)当事人以及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审理宣告重婚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重婚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已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案件时,涉及到财产问题是,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二)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夫妻一方重婚,对方可以以此为由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三)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自诉或者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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