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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牛区离婚律师:女方患病需照料,法院两次判不离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741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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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关于起诉离婚,有些人会有些疑问,关于起诉离婚的次数与法院判决离婚是否联系?对于这个问题呢,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多就一定要判决离婚,但是对于法官来说,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法官在判案时还是会有一些考量,但绝对不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裁判标准的,并非起诉多次法院就判决离婚。因此,即便是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其提出的理由符合《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就可以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反之,若双方感情未破裂或者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即便一方多次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也可以依据法律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与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

  被告:曹某

  原告周某元被告曹某与2001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曹某两次宫外孕,一次意外流产,并患上慢性妇科疾病,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和睦。原告周某与2009年3月19日提出离婚之诉,后于2009年4月22日撤诉。2009年12月,原告周某再次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可,婚后被告曹某因慢性盆腔炎被迫切除两侧输卵管,基本丧失生育能力,作为女性,其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原告周某作为丈夫,在此时应当给予被告曹某更多的理解、关心和帮助,承担一个男人、一个丈夫所应当承担的责任。鉴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破裂,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从司法审判的案例来说,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感情是否破裂,关于是否会判决双方离婚,法官首先要考虑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其离婚。二、有无和好的可能,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法院还会观察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一般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受到中国传统思想的熏陶,一般法官也是本着“劝和不劝离”的想法,只要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法官也是乐意通过判决的方式,给予双方一次机会。三、是否能够“案结事了”,对于法院审判来说,所作出的判决不仅要考虑法律效应,还要考虑社会效应。比如说上述案件当中,虽然双方分居已经超过十多年,但是对于两人之间存在的问题不是仅能通过离婚就能解决的问题。原告两次提离婚诉讼,法院也没有判决离婚。四、一方提起离婚的次数,虽然说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与判决离婚并没有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法官对同一夫妻之间的对此离婚诉讼多次判决不予离婚,但是次数多了,对于法官来说,判决不予离婚的心理压力会在增加。当事人一次又一次的提起离婚诉讼还是代表着双方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法院多次判决不予离婚,也是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院在判决是否离婚最大的考虑因素还是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若是真的破裂,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还有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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