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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成华区民事诉讼律师】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沈辉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73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成华民初字第2790号

原告蔺成余,男出生于1986年10月6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东林村3组。

委托代理人沈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玲,女,出生于1989年10月3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东林村3组。委托代理人赵蓉,成都市成华区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双方系自主婚姻,于2009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蔺成余与被告叶玲离婚。

二、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蔺成余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华茂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肖 然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成华民初字第2790号

原告蔺成余,男出生于1986年10月6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东林村3组。

委托代理人沈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玲,女,出生于1989年10月3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东林村3组。委托代理人赵蓉,成都市成华区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双方系自主婚姻,于2009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蔺成余与被告叶玲离婚。

二、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蔺成余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华茂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肖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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