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辉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73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成华民初字第2790号
原告蔺成余,男出生于1986年10月6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东林村3组。
委托代理人沈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玲,女,出生于1989年10月3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东林村3组。委托代理人赵蓉,成都市成华区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双方系自主婚姻,于2009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蔺成余与被告叶玲离婚。
二、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蔺成余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华茂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肖 然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成华民初字第2790号
原告蔺成余,男出生于1986年10月6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东林村3组。
委托代理人沈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玲,女,出生于1989年10月3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东林村3组。委托代理人赵蓉,成都市成华区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双方系自主婚姻,于2009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蔺成余与被告叶玲离婚。
二、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蔺成余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华茂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肖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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