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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 企业的“是”与“非”

发布者:向云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7日|分类:劳动纠纷 |3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买断工龄 企业的“是”与“非”

在上世纪80、90年代,国企改革的大趋势下,企业内部人员管理也面临改革。为了减员增效,许多国企都面临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此时在各地广泛出现了“买断工龄”,实际上“买断工龄”说法并不明确,因为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或官方的正式政策性文件中没有出现过,其通常是指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由于买断工龄职工大都是年龄偏大者,40 岁-50 岁的职工占大多数。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部分人无业可就,坐吃有限的补偿金。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物价、养老、医保不断上涨,补偿金也不断缩水。企业接连不断地面临原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增加经济补偿、补缴社会保险费,这些诉求是否合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维护呢?

案件描述:“买断工龄者”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王某原系部队军人,从1995年9月1日进入重庆电信相关企业工作,担任支局长。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要求,2003年王某与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在册员工自愿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由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5.8万元,并就相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作出明确约定。

2016年王某认为其仍与委托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工资、补缴保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87.6万。

本所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单位,接到涉诉公司委托后,积极组织相关证据、搜集材料、做好诉讼应对,最终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认可我方的答辩意见,驳回原告方几乎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律师接到委托后,就本案的基本事实、法律依据作出评估后认为本案需要从的几个关键点处着手:1.王某与委托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2.王某诉讼请求时效已然超过。3.王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不在法院的受理范围。

1.王某要求确认与委托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项的诉讼请求是其随后主张工资支付、社保待遇的基础与前提,也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本律师认为,委托单位系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及监管要求,在国企改革的过程当中有过更名、拆分及变更,结合王某与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来看,委托单位至少从2001年即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协议书表明王某与菲斯特公司在2001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03年解除了劳动关系这个法律事实,故自2001年王某系与菲斯特公司而非与委托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王某与菲斯特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后,若认为其与委托单位有劳动关系,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证明。若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王某主张支付工资、年终奖金等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王某若认为委托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但其从2003年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至2016年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时间。本律师认为其起诉失去了法律的支持。

3.针对王某撤销《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的诉请,本律师认为因该介绍信系由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出具,王要求撤销该介绍信的诉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于王某要求委托单位返还医疗保险费损失和养老保险费损失的诉请,因王某自2001年起与委托单位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该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也并不属于王某损失的范畴。

律师建议:

1、通常“买断工龄”大致有二种情况:第一种是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该职工可以根据个人的再就业方式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待遇;第二种情况是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予职工少量的补偿后,职工当即就可以“退休”,其相关待遇大约在原有工资收入60%左右,由企业负担,这种做法多用于年龄较大的人员,也就是俗话说的“内退”;对于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有的企业或行业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制定出一种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在职工自愿的情况下解决了冗员问题,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时也采取了这种手段。也有的情况是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必须进行裁员,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之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是政策允许的。

2、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时候分配了用人单位更多的举证责任,这就要求了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当中,应当积极保存相关文书、单据等。在发生争议时,委托律师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有内在逻辑、形成证明体系的证据予以提交。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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