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数量激增,并且呈现出链条化、产业化发展态势。
本案中,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司人员情况,再伪装成财务,发送转账指令。实践中,有的犯罪团伙还会精心伪造“工作群”,当事人进群后看见有众多公司内部人员在群内,伪装的“同事”还在一本正经聊工作,极易放松警惕。
在此郑重提醒大家,进行线上转账、汇款等操作前,务必通过电话、见面等途径核实确认对方身份,涉及对公业务的,更要严格执行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谨防上当受骗。
二、电信网络诈骗中,下游犯罪行为的认定
在防范被骗的同时,还要警惕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一些人认为帮忙转下账、取个钱就可以赚取佣金,不是多大的事情,殊不知可能已经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司法处理中,到案的多是下游实施技术支持、供卡或者转账、取现的行为人。对于他们的行为如何定性,需要全面审核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是否规避调查和监管、与上家的联系程度、获利情况等,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进行综合认定,确保量刑与其罪责相适应。
如果在案证据证实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已经形成长期稳定的配合、分成关系,应当以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单一的供卡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287条之二兜底性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惩处;如果行为人在供卡之外,还配合转账、套现、取现的,此时行为人的明知程度、主观犯意升高,参与的犯罪环节增多,行为危害程度更加严重,兜底性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经不足以评价法益侵害程度的,可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三、莫因贪图小利,成为电信诈骗“工具人”
法网恢恢,跑得了“分”,跑不了人。再次提醒大家,在找工作或兼职时,一定要通过正规、合法的劳务中介,了解清楚工作内容及性质,低付出、高回报的工作往往设有陷阱。
同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拒绝任何形式的出借、出售,更不能被高额利润所诱惑,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否则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