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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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货车挂靠某物流公司, 发生交通事故后,物流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余迎春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2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5日,武某驾驶车自卸货车与原告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及时送至医院进行医治。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肢体损伤致一肢丧失功能25%,伤残等级为九级,左侧面部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三期各为24个月。本案事故后经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武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办案经过:

       2017年7月,原告委托本律师为其处理理赔事宜,本律师仔细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本案事故车辆自卸货车系私人挂靠某物流公司,武某仅为私人车主雇佣人员,但双方没有任何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且该车辆在事故后已转卖第三人,事故发生时武某提供的保险卡经查为过期、无效凭证。本律师随多次联系某物流公司,要求提供保险信息,却迟迟没有回音。随后,本律师建议原告将武某、某物流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诉讼,并且对某物流公司财产进行保全。经过多次开庭,在承办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找到了实际车主并找到了保险公司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1、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9.3万元;
       2、某物流公司当庭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万元;
       3、后续治疗费用待发生后另行理赔。
评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因被告方负事故次要责任,其需要对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本案车辆虽有实际车主,挂靠的物流公司也只是收取部分管理费,但从法律角度,依然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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