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何某某于2012年2月正式到某运输公司上班,担任专职货运驾驶员,主要驾驶半挂大货车。入职后,用人单位一直未与何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扣押申请人当年2月、3月两个月工资共5000元。2014年2月19日何某某工作中受伤,2014年9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5月31日鉴定为工伤九级。
争议焦点:某运输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某运输公司赔偿何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2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25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504元、护理费4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医疗费8159.3元、鉴定费280元、交通住宿费2000元,以上合计160180.30元。
点评: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几乎没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据此,余迎春律师想办法建议何某某先申请工伤认定,寻找证人,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成功获取了相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