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消费者组织在维护食品安全中发挥作用的启示
食品安全危机因为媒体频频曝光,似乎成了我们社会的一个梦魇,但放眼域外,它其实也是很多国家和地区在现代化过程中都曾经经历过的。保证食品安全,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监管体系。但在一个完整的市场中,我们不能忽略消费者自身的保护能力——保障食品安全,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也是消费者组织自身不断发挥作用的一个过程。
日本食品给人的印象比较是安全的,这应该归功于日本的消费者运动。日本的消费者运动是从1945年开始的,但一直到1960年高度经济成长期才形成规模。这是因为高度经济增长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在那段时期到了最高峰,受到现实威胁的消费者们只能自己行动起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由于消费者的努力,1968年日本政府制定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把法律保护的重点从重视生产者改为了重视消费者,表明了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宗旨。以后又在1970年开设了“消费生活中心”,专门处理来自消费者的投诉。
日本的消费者运动和一般想象中的仅仅是就商品质量问题而投诉有点不同。日本消费者运动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向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完备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司法和行政系统的权利”。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如果发生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责任首先是在政府而不是在肇事者。这样政府就必须担负起责任起来整备有关法律和保护食品安全的行政体制,因为不少情况下消费者自己是无法保护食品安全的,比如产地的作假问题,消费者自己几乎无法判断,这时候消费者就有权要求政府保护他们。如果发生了产地作假事件,在弄虚作假的商人受到惩罚之前,消费者首先追究的是政府的责任,因为政府没有保护他们。这个权利是很重要的,这个权利的根本就在于建立了“食品问题上出了问题首先是政府的过失”这个理念。这样既能防止政府在出事之前玩忽职守,也能防止政府在出事之后借惩罚不良商人而转移消费者视线从而推卸责任的做法。最后消费者要求食品安全的权利就转化成了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的实际形成。
美国没有全国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主要通过对某些商品的单项立法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相关立法始终以消费者权益为重心,原则是将消费者作为弱者予以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旦受到侵害,美国法律对企业主的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惩罚。除启动司法程序外,还有严格的召回制度和高额惩罚性赔偿政策,罚款金额可以达到几亿乃至数十亿美元,甚至会让企业主倾家荡产。在保障食品安全上,美国实行的是全程管理原则。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的各个环节中都有潜在的食品安全的隐患。只有通过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食品安全管理才能向公众提供最安全的食品。
美国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历史悠久,机构也日臻发达成熟。1891年成立的美国纽约消费者协会,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开辟了消费者有组织保护自身权益的先河。1899年诞生的美国消费者联盟,则是世界上首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这些民间组织的触角逐步延伸到美国社会的各个角落,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与保护。而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是民间机构蓬勃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美国,食品安全教育更是学校教育必不可少的内容。美国从1994年起,将每年9月定为“国家食品安全教育月”,其间,政府和民间团体会开展各种培训,宣传相关知识。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日本、美国消费者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作用的做法,我们可以确信当消费者把安全性作为食品需求的优先决策因素时,政府监管、食品生产和消费三者之间就形成了推进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