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守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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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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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与诉讼的关系

发布者:范守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42人看过

我们经常碰到一些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见面就表明态度,我们想和解,不需要你们律师打官司。甚至还有的受害人打电话咨询我想找对方和解,对方一直不接我的电话,你们有没有办法要求对方和解?

第一,和解必须是双方自愿的,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是没法和解的。

第二、把‘和解’和‘诉讼’误解成是水火不容的两件事情。其实和解不影响‘和解’。诉讼过程中可以随时和解。

第三、他们把律师的作用简单的理解为只会打官司。其实,我们一直是鼓励受害人与车主,保险公司进行和解。在我们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帮助受害人进行和解。只有预计‘和解’不成的情况下,律师才准备证据,通过法律的权威维护受害人的最大权益。‘和解’的好处是:最快三个月内可以一次性了结。弊端:钱少,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按户口性质计算。诉讼的好处是:钱多,有时候比和解的多数倍,简便,受害人只需在诉讼及领赔偿款的时候签字就可。弊端是:必须按照法律程序一步一步的来,特别是证据材料的准备上,必须非常细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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