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大润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9日 4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X诉被告绵阳市某爆破公司、罗XX、税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马XX于2020年11月25日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某爆破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判决三被告向原告返还XXX元投资款及其资金占用利息。四川XX律师王XX代理被告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投资协议》落款处甲方签名的是被告税某某、罗XX,二被告无权代表某爆破公司接受外部投资成为股东的决定,对此,原告马XX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在没有得到被告某爆破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被告税某某也无权代理被告某爆破公司签订接受外部投资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承担责任。”、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之规定,案涉《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在原告马XX与被告某爆破公司之间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XX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