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大润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9日 19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代理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第三被告人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某建筑设备租赁站因承租人某劳务公司未按期支付租赁费、未返还租赁物而起诉承租人,同时将总承包企业作为第三被告,原告出租方和被告承租方均认为总承包企业在后期实际使用、管理了租赁物,应当由总承包方承担后期租赁物租赁费和返还租赁物责任。本律师坚持认为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的重要特性,合同履行的权利义务属于合同相对方,没有特殊原因不能将合同义务随意归责为第三方,本案中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土建合同与本案租赁合同没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没有证据表明总承包企业对本案中的租赁物行使了管理、使用,也未与出租方、承租方达成任何合意处置租赁物,因此,出租方和承租方主张的总承包方应承担租赁设备的后期租赁费及返还责任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法庭最后采纳了本律师意见,判决结果总承包企业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