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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风险与防范

发布者:龚欣宁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1日|分类:公司法 |897人看过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公司对外的象征,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代表了公司的权利义务,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个人也可能因公司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并且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方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因公司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同时,法定代表人还可能因为诉讼等原因而被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一)民事责任

       1、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股东造成受损,应当对公司或者公司股东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滥用权利造成公司债权人损失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的法人代表,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则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因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履行的职务行为,也需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然,对外的责任仍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如果公司实施了下述法律禁止的行为,则公司法定代表人需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处分、罚款等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个人也需对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部分情形如下: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共十个具体罪名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5、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其他强制措施

       当公司存在被申请强制执行,破产清算,未缴纳税款等情形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权益也会因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受到一定的限制。

       1、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

       当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未缴纳税款、滞纳金时,人民法院或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限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法定代表人被限制离开住所地

       当企业处于破产程序中时,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未经法院同意,不能离开自己的住所地,否则可能受到训诫、拘留,并罚款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3、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公司在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九类高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4、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公司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同时又具有下列情况的(如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人民法院将会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如政府采购、融资信贷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三、预防措施

       1、依法办事、合法经营

       作为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应坚持依法办事,合法经营,不触碰法律法规的底线,因为任何风险防范措施,无法使故意违反法律法律,恶意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法定代表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2、签订或规定相关免责条款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的代表,在作出经营判断和决策时只要出于善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那么即使该决策不当或者是错误的,给公司造成了相应的损失,也应免于承担相应责任,可以在股东协议,合作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作出相应的约定或规定,以防范风险。

       3、购买责任保险

       法定代表人因职务行为而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时,可以由保险公司就该部分予以赔偿,从而避免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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