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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分割的计算

发布者:宋琳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297人看过


离婚纠纷案件中对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在离婚时分割补偿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1] 明确规定 ,房屋权属获得方需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款项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由于共同还贷款项对应财产不具有独立性对其增值部分的计算只能依靠计算共同还贷款项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及增值系数来确定实践中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的计算方法存在较大差异下文着重对计算方法的核心要素购房成本进行细致剖析力求总结一套相对公平适宜推广的裁判方法

 

共同还贷增值补偿的裁判现状评析

我们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检索按时序调取了20126月至20146月期间 ,12个省份207份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以是否存在实质性分割房产增值为标准筛选后得到涉及婚前购房婚后还贷增值分割的样本32其中典型样本1515份判决逐份阅读解析发现仅在15份判决中采用的计算方法就多达8

为了叙述和讨论方便我们选用一则实践中的典型案例[2]作为样本以各个地区不同法院的裁判方法[3]在该案例中进行验证

案例

20087李某购买某市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购房合同价为120万元首付36万元贷款本金84万元贷款期限20利息60万元房屋办理产权证时李某另行支付了税金维修基金2万元

2010 ,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 。2014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分割共同的房产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婚前偿还房屋贷款本息14其中利息7李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 ,双方共偿还房屋贷款28万元 ,其中利息为14万元 ,李某申请法院对结婚时和离婚时的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分别为结婚时190万元离婚时300万元

离婚时李某应当给付王某的房屋分割补偿款如何确定

依托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对不同计算方法进行详细考察比较

表一计算方法适用比照表

 

 

通过上表可以发现根据不同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补偿款存在较大的差异计算公式展现的是如何确定增值部分的思考路径也是法律语言与精神的另一种传达通过对公式所表达法律意图的探究公式间利弊的比较可以更清楚地看出不同计算方法的法律实质

七种计算方法的评价

方法 1 和方法 8意在表达夫妻共同还贷本息在购房总成本中的贡献比例两者的不同在于方法 8 将购房中其他支出款项也纳入了购房成本补偿额度略低于方法 1 。两种方法将部分婚前的还贷及增值纳入婚后共同增值考虑的范围在购房时间早于结婚时间且跨度较大的案例中这样的计算方法缺点会非常明显同时两种方法均将全部归还的利息作为购房成本进行考量但在房屋现值的代入中却不再考虑房屋利息这很难解释为何同为购房成本的利息在购房时纳入考虑而在评估现值时不纳入考虑

方法 2的主要意图是不考虑还贷利息在房屋中的增值本金增值后加上已付利息为补偿的数额从房屋现值的判定不包含利息的角度出发此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该方法最大的优势是解决了夫妻贡献计算利息而现值变量中未计算利息的矛盾但是根据 《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购房所欠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如果将还贷利息从增值资格中剥离实际上将共同偿还利息变成对买房方偿贷的一种无息借款尽管计算结论与方法 1 相差无几但形式上的非公正性是该方法的硬伤

方法 3严格按照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中的表述顺序进行计算共同还贷额 + 共同还贷对应增值部分 = 补偿价款此种方法思路比较明确计算数据易得但是在计算中婚后还贷增值部分包含了婚前还贷的增值内容所得补偿结论会偏高将首付 + 已还本息组成购房成本在理解上存在障碍

方法 4最大限度维护了受补偿方利益将购房成本变量最小化将夫妻贡献与现值变量最大化是所有公式中计算结论最高的该方法非常易于理解操作但如方法 3 一样该方法完全无视婚前的还贷的个人财产增值因素结论缺乏说服力

方法 5重点在于对婚姻期间增值的重点解释还贷本息均作为夫妻贡献购房成本为婚姻缔结时的房屋价值排除了婚前还贷增值纳入共同增值考虑的可能性该方法是在法理障碍上最小的一种适用较为便利易于被大众接受但此方法的运用需进行两个时点房屋价值的评估相对成本较高

方法 6提出了 “实际总房款的概念其本质是将购房成本拟制为购买合同价 + 已付贷款利息避免了购房本金在购房成本中的重复计算该方法在避免本金重复计算上具一定的合理性

方法 7的总体意图是将房屋的增值系数平均分摊到购房至离婚的数年当中按照婚姻存续时间计算得出应该享有的实际增值率该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在仅作一次评估的前提下利用纯数理的方法得出婚姻开始至终结期间的增值以较低的成本完成了婚姻存续期增值的计算任务缺点是该方法建立在增值平均的推定下在房价不稳定的大背景下该方法适用容易产生极端的结论

 

共同还贷款项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

计算的基本思路

对共同还贷款项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确定主流的处理思路不外乎两种

一是先确定房屋从结婚到离婚的时间区间内的增值系数再乘以共同还贷的数额得出增值数额二是先确定共同还贷在房屋增值起点时的占比再乘以房屋现值得出增值数额

表一中所展现的八种计算房屋均是在这两种思路中展开从数学公式的角度上看两种思路是一个计算效果我们可以将上文所列各类方法所采用公式中的变量进行精简在数据上更明晰的看出各计算方法间的计量差异从整理的全部判决文书的核心计算方法来看多数法院致力于对法律原文的解读尽量遵循简便易解的计算原则没有出现从银行抵押权利占比个人偿债及其增值排除等较为偏门的方法作为计算路径

故我们可以认为实践中大多数法院的计算规则都遵循着这样的基本计算逻辑即

夫妻贡献 × 增值系数房屋现值÷原值),也即

 

或同等表述为

 

表二变量的内容一览

 

在离婚案件房产分割中所谓的购房成本是指在房屋增值的前提下相对于离婚时房屋价格作为增值终点而言的增值起点也即以什么价格作为增值公式的分母在调取的所有案件裁判中对购房成本的变量采集均没有跳出表二中所列六种情形

为了更清楚简易的看出不同方法间采用数据的法律意图和本质差别我们大致可以将这些变量分为三类

一是原始购房成本原始购房成本是指在增值时单纯依照购买房屋的合同价作为增值起点不考虑贷款约定利息已付利息税金等其他因素方法2、4、7采用了此种认定标准

二是拟制购房成本拟制购房成本是指将购房人所应负担或实际负担的应付利息实付利息或税金基金等与购房合同价相加所得作为增值计算起点方法1、3、6、8属于应用拟制购房成本确定结论拟制购房成本将诸多因素特别是利息因素纳入成本的考虑范围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纯粹使用购房合同价产生的利益失衡

三是评估购房成本评估购房成本是在抛弃婚前购房支付款项的各种因素前提下以房屋结婚时点的评估价值视为购房成本也即作为增值计算的起点方法5采用了此认定标准

根据变量精简购所得的基础计算公式以及上文对变量的分类可知分子变量值和现值变量值越大则补偿额度越高分母变量值越大则补偿额度越小对上述三个变量的不同排列组合体现了裁判者对于增值的不同理解在分子变量所代表的夫妻贡献上调查中几乎所有的方法都认同将夫妻共同还贷本息作为变量确定依据但对分母变量所代表的购房成本分歧最大有数种采集方案现值变量的采集虽然有三种选择但以现值与购买价的差值计算的情形下采用的是增值与本金累加的计算模式以现值为增值终点依据的计算思想并无二致对变量的内容拆分和归集中可以看出不同方法的补偿差距在于对增值的起点的不同理解差异映射到法律问题上即是对购房成本的认知差别

购房成本变量的确定

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的探寻犹如在森林般广阔的数学方法中找到一条出路如果从数学科学的角度出发基于不同的数学思想可供选择的计算方案至少有五种以上且每种不同的数学思路中还存在数种不同的计算方式。[7]但我们要寻找的不是更复杂的计算方法考虑因素过多房屋增值的计算将是一个无比复杂的函数基础数据的采集要求会将当事人和法官都拖进浩瀚无边的数据之海即便能够出台这种计算方法也会被束之高阁在购房成本变量的确定过程中更应考虑是否符合司法解释的文义变量的组成是否符合家庭伦理的期待是否过分的过大了方法适用成本我们认为对购房成本变量的确定将会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和制约

1 . 司法解释文义的制约

依法教义学要求对计算方法的解释始终以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为依据应当透过法律解释得出结论而非遵循理论的指引这既是为了减少了对计算方法的论证负担也有利于提高计算结论的可预期性和统一性计算方法的内容来源是法条回归法律规范对条文的重新解读是在计算方法犹豫中的再次审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购买于结婚前则购买日至结婚日期间的还贷部分显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所对应的增值不应当计入夫妻共同增值的序列中所以无论将房屋购买成本设置为购买价还是首付款加已付本息都是对婚后增值吸收婚前增值的表达方法的采用尽管有可能为潜在的弱势方提供更多的补偿但反之也可能重创貌似强势的得房方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补偿内容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二是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从文义角度来看法律规范本身明确将共同还贷本息作为补偿项进行了确认同时 “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并不包含 “对应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增值故从立法的文义解释上对应款项增值仅包含以共同还贷款项为基数的计算增值

2 . 家事伦理性的影响

家事纠纷是在夫妻亲子其他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之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纠纷婚姻作为家事纠纷的主要种类在法律规则之下始终存在着功利性与伦理性的矛盾这不仅影响着立法过程也包括裁判技术的确定

(1) 形式平等中兼顾性别机会平等理论上男和女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成为购房方或补偿方尽管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站在了一个相对中立的角度去解决房产的分割问题但现实的习惯使得绝大部分的男性进行初始购房活动的开展而女性为共同生活所需的其他方面提供更有利的协助这样在婚姻结合时才不致于发生功能的重合和资源的浪费有学者将该司法解释在伦理上的缺陷归纳为过分保护个人财产忽视无形贡献片面司法效率忽视家庭稳定。[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如何确定补偿额给司法回应伦理期待提出了难题也让我们感觉到实践中一直坚持财产均等分割原则可以更多的向公平分割原则靠拢

(2) 遵循法律规则中的价值导向法律对家事纠纷的化解只是确保底线驯化道德又止于道德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很难说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增值部分补偿的财产分割方案就一定损害了女性它只是否定不劳而获否定借婚敛财打破了无论作为男性还是女性都本不应当存在的不合理期待在具体运用这一条时我认为仍然应当坚持这个价值导向避免对购房成本过分低的评判导致畸高的补偿结论

(3) 厘清家事诉讼的特殊审判尺度我们不能用一般民商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去要求家事领域内的精细化处断夫妻共同还贷是个累进的过程依照民商事的一般裁判尺度增值幅度应线性递减我们很难想象夫妻共同一次性还贷十万元与夫妻逐年共同还贷十万元两者间的巨大补偿差距会在社会中引起怎样的不安与质疑也不能保证锱铢必较的计算就能给分道扬镳的夫妻带来慰藉和公平感如果要求法律不加区别的介入家事领域只会剪不断理还乱”。家事诉讼范围内应当赋予法官对微争议事实的处断权限同时对结论影响不大的因素进行拟制或合并考虑在购房成本的确定上我们未必是要找一个精确的计量数值或许在对丧失房屋所有权相对弱势一方保护的原则下进行购房成本拟制更为可行

3 . 计算方法应用的成本考量

对房产增值部分的计算其本质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既然是一种方法就必然要考虑实现途径与实现目标本身的性价比最为理想的方法是用最小的经济成本实现最大的公正目标理论上我们完全可以将这个数学计算问题的解决全部交给金融机构和数据公司由他们在考虑所有因素的情况下得出每种情况下最公平的计算方案甚至开发出一款APP将计算规则制作成某些函数个案运用时对应的数据采集工作由法官调取或当事人根据举证责任去完成最终得出非常统一标准的结论

但方法适用成本是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精力去作与模块相对应的个案数据采集工作这个成本很可能大大超过此方法与其他计算方法结论间的差距值所以在解决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问题上退而求其次在公正和经济之间找到一个具有性价比的计算规则不失为一个较为合理的选择我们认为房产分割的司法成本包括两个方面

(1) 数据成本审判成本和数据采集的数量难度总是呈正相关有的数据在大部分案件中轻易可得如购买价款还贷本息有的则要消耗更多的资源才能得到如结婚时房屋价格我们可以将采集成本大但与案件结论相关度低的数据忽略如利息的增值数据转而更高效的利用易得的数据

(2) 说服成本一种计算方法的成本优势除了计算上的简便易得之外让大众更易接受和理解降低结论校验和解释的难度也是成本的应有之意选择计算方法所表达的法律意图若过于复杂难解即使表达精准也不易推广因验证难度较大产生质疑所带来的说服成本不可忽视

应当注意涤除或附加进入购房成本的因素

1 . 婚前还贷婚后增值因素

夫妻一方购房后至婚姻缔结期间所产生的还贷款项在婚姻存续期间仍然会有一个增值效应这部分增值与夫妻另一方的协力无关对该部分数额应当纳入到购房成本中考虑也即提高增值起点以保障购房方婚前的还贷增值在共同还贷增值补偿中涤除

2 . 尚未偿还的利息因素

尚未偿还的利息因素是指夫妻关系解除后获得房屋权属的一方应当继续承担的银行贷款利息在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增值分割的案件中购房成本是房屋登记产权人为维持房屋权利状态所必须支付或已经支付的对价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是夫妻另一方协助产权方免于房屋因还贷不能而被拍卖或实现抵押权所以在购房成本的理解上我们可以以这样的逻辑来剔除和验证购房成本的组成因素如果购房成本的组成因素中剔除某个因素未必导致房屋不能维持产权人权利状态的则该因素为多余因素属于扩大了的购房成本房屋的贷款总利息不支付未来贷款的利息并不影响现有的权利状态故贷款总利息属于扩大购房成本项首付款如果缺失则必然引起购房合同争议影响权属故首付款属于购房成本必然发生项在部分法院采用的方法将贷款总利息计入购房成本事实上是将产权人未来偿还贷款利息的义务分摊给了夫妻双方从而稀释了共同还贷的贡献

3 . 购房必要开支因素

购房必要开支因素是指一方购房后至实际获得房屋所有权所应当支付的款项包括房屋的税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该部分的款项内容一般在总房款中占比较小但仍属于购房成本之列正如上文第2项之分析该部分因素的缺失必然导致房屋无法维持权利状态故应当作为购房成本的附加

综合考虑限制条件和上述各种因素对数种方法对照甄别可以判断 ,方法 1和方法 8均将未来数十年应偿还的贷款总利息全部纳入计算稀释了共同还贷份额扩大了购房成本方法 2仅计算共同还贷本金突破法律规范的限制法律依据不足方法 3以首付和已还本息之和作为购房成本其对购房成本理解过于限缩导致计算结论畸高有违公平方法 4单纯依据购房合同价作为增值起点明显将婚前个人还贷部分纳入了婚后增值计算亦不可取方法 5需要进行两个时点房屋价格评估成本过高方法 6在没有突破法律规范限制的情况下客观地反映了购房实际发生的成本易于理解和验证具有较低计算成本但未能考虑房屋购置税费基金等他项支出略有瑕疵方法 7的成立建立在房屋每年增值率均衡的基础上在增值率波动剧烈的案例中该方法可能会得出极端的结论存在使用上的狭隘性

婚姻中财产的分割没有绝对的公平综上我们认为可以在方法6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改进确立更有说服力的计算公式即

共同还贷增值计算结论 = 共同还贷额 ÷ (购房合同价格 + 已还贷款利息 + 获得房屋必要开支) × 离婚时房屋现值 ÷ 2

 

基于 “其他贡献对公式计算结论的调整

极端的不公常隐匿在看似公平的逻辑迷雾之中标准化的计算方法并不能一劳永逸作为法官我们经常能听到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当事人这样的呼喊和抱怨:“ 我和他这么多年到头来就剩下这点钱这点钱现在能干什么啊我什么也没有。”

一个家庭组建过程中各方无形的付出尽管很难加以量化但因此完全无视此番贡献不但不能对社会的诚信起到合适的引导恐怕司法结论也会逐渐丧失公信力若以纯数学方法得出的结论直接等同共同还贷增值补偿方案在一些案件中仍然会遭遇适用的尴尬以数理方法评价婚姻存在不可避免的伦理与功利间的根本矛盾在法律原则的指引之下对家庭贡献的类型化考量并基于类型因素的考虑对计算结论进行调整或许是对标准化计算下伦理缺憾进行补遗的方向

基于其他贡献调整补偿额度的实证分析

计算标准化在给法官裁判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将非常 “完美的掩盖离婚纠纷的伦理性在承办越来越多的婚姻案件后我们感觉到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间的总体利益的平衡像是公正适用法条之外的另一种价值指引着我们找寻裁判的答案正是对上述矛盾的忧虑我们认为房产的增值补偿裁判方法更应该做富有弹性的安排实践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在计算结论之后依据对原则的理解对计算结论进行了适当调整

在本文开篇对法律文书进行筛选后得到的  32 个样本之中 4篇文书在使用公式计算法以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数额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具体如下表[9]:

表三原则调整计算基数的示例

 

从实践中法官调整计算结论的案例来看敢于在本来已具有很强说服力的计算公式结论之上附加个人对于数额调整的理解的案件少之又少在所有调查案件中占比约为十分之一即便有调整幅度也非常轻微有的甚至只是出于对数额给付的方便对实质结论影响微乎其微而且在进行调整的案例中所涉房产均为2000年以前获得房屋产权当时的产权机制还贷记录尚不健全酌定调整亦包含了些许事实难以查明下平衡双方利益的无奈

基于其他贡献调整补偿额度的法律论证

在家庭婚姻的法律规则制定过程中立法者从未忽视贡献因素在财产分割中的影响力立法者一直试图将 “家庭贡献”、“男女的社会性差异等社会伦理因素对计算的调整更明确化的固定下来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 “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对家庭人和物的贡献考量一直是立法上希望完成但难以周全的任务,《婚姻法解释三以贡献非法律术语为由在最终定稿时还是取消了这个表述

尽管如此 “贡献进入裁判视野仍然符合婚姻家庭法的大趋势只是在进入方式上还未达成统一认识有学者提出夫妻一方对他方婚前财产有所贡献的贡献范围内所生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没有贡献但是一方以其婚前财产所得利益为唯一生活来源的其婚后所得利益以对方所得共同财产相等价值为限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1]《婚姻法解释三第七稿中仍然没有加入贡献的考虑但是在最终公布的第十条中增加了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可以说从立法上仍旧温和的给予了数据计算之外合理补偿的空间和考虑 “贡献的可能

可考虑的其他贡献因素及调整限度

从查阅数量上看大多数法院在计算结论的处理上遵循公式化处理方法在婚姻案件中主动增值的因素实在太多以共同还贷作为增值补偿依据也只是给出了基本的判断方法如何将主动增值入法或许在现阶段通过立法的演绎逻辑尚不能解决需要司法实践不断总结后通过归纳的方法将贡献逐类纳入进来

我们认为出现以下几类贡献可以在裁判调整计算基数时予以考虑

1 . 投资上的贡献

夫妻一方对婚前所购房屋有较大的资金上的付出包括首付混合出资为方式或对婚前房屋进行了装修装潢使得房屋产生了较大的增值部分案例中对房屋的装潢进行单独评估并进行价值分割这种方法容易导致年代较长的装潢评估值非常低而装潢与房屋具有使用上的配套性离开房屋后的装潢残值非常有限我们认为在房屋现值评估中一并纳入为宜并且将装潢作为投资贡献的类别考虑男女双方的贡献大小调整还贷补偿额度

2 . 劳务上的贡献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房屋进行了修葺管理维护使得房屋在市场上同等房屋中保有了较高的价值如果该劳务的付出与房屋的增值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可以在增值中考虑该贡献的作用有人提出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各地区职工基本年平均工资来确定,[12]该方案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3 . 机会上的贡献

贡献人对房产在经济上没有投入劳务上也没有明显付出但通过法律意义上的作为和努力使得房屋获得了更优的交易价值和更多的交易机会例如在平等市场中贡献人通过自身努力以明显优于当时的交易价格购置或出卖房屋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所确立的 “ 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 ” ,给了调整计算基数的空间 ,但规定得过于笼统原则适用对象也较为局限立法上若表述为 “兼顾非房屋产权人对房屋贡献的大小或许更为适宜在裁量幅度上鉴于目前共同还贷贡献仍是夫妻对房屋增值的主要前提结合实践中法院调整的采样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基于其他贡献的调整以不超过共同还贷增值计算结论的30%为宜

结论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目的 ,是让婚前放弃购房机会婚后参与共同还贷的一方获得相应的补偿通过上文的分析增值的补偿始终与贡献的大小相关联这其中既包含明确的还贷贡献也应当包含较难量化但仍可考虑的其他贡献在该条文的适用上我们认为可以遵循以下裁判思路

共同还贷增值补偿结论 = 共同还贷增值计算结论 + 基于其他贡献的调整结论

离婚房产增值的分割既要保障增值计算方法的科学一致性又要兼顾伦理习惯的现实合理性在一个保留着厚重家事习惯与传统的国度里二者的冲突与平衡挑战着立法和司法技术的极限 。 “清官难断家务事” , 但断与不断家事就在那里对家事案件来说统一裁判标准与伦理适当性同等重要。《婚姻法解释三给未来立法备份了充足空间也预留了裁判者发展该解释的余地期待本文的探讨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能找到答案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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