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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约财产返还问题

发布者:宋琳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247人看过


浅析婚约财产返还问题


随着社会大环境变化我国的婚姻问题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婚约财产俗称彩礼纠纷就是其中一个棘手的问题无论是在农村亦或是城市这一问题非常普遍一旦产生纠纷往往涉及婚约财产的认定及返还问题有可能还会牵涉到孩子的抚养问题

针对近年来这一问题的日益突出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用于规范指导此类问题的解决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从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只是把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类型划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开双方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而离婚及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而离婚的三种情形但在实践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类型十分复杂远超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这类案件处理起来也比较棘手既要尊随法律的规定和法治精神又要兼顾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最终化解纠纷

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千差万别法律是由人制定出的由于人的思维专业知识实践和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可能制定出能覆盖全部具体个案的普遍适用的规定这就要求法官在断案的时候秉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办案不能照抄照搬法律规定因此在实际案件操作中法官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平衡各方心理最大限度的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才是法官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而对于我国来说婚姻受到传统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的深刻影响所对于此类问题不能死板的按照法条进行一刀切而完全不考虑风俗传统的影响即依照法治精神又兼顾风俗习惯法情相济化解纠纷平复各方的情绪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才是终极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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