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的快速推进,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其中遗产继承纠纷更是屡见不鲜。在中国传统上来看,基本上是有男性子孙继承,女性子孙是没有继承权的,历史上的“立子以嫡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更是凸显了继承制重要性。进入现代社会,法律上的继承是指依据继承法规定,按照一定的顺序,由一定范围内的人对死者的财产等遗产的依法承受。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广义的继承包括遗赠抚养协议。
在继承案件中经常会遇见代位继承继承和转继承的问题,好多人只知道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却对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很陌生。
首先,代位继承只存在与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与遗赠抚养协议并不存在此问题。
其次,代位继承不是一种独立的继承方式,他是由法定继承派生出来的,属于法定继承的范畴。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先与被继承人死亡,有继承人的直系后代亲属代位承受本属于继承人应该得到的财产。代位继承的发生的先决条件是继承人必须有继承权,法律对于代为继承人的代数并无限制。而转继承是指在继承发生后,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发生死亡,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转继承者只能承受继承者应该得到的份额。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两者在实际的操作中须谨慎的加以应用和区分。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同属于继承范畴,但又各自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应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适应于法定继承。
(二)继承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未分割的情况下,因继承人死亡而引发的二次继承。代位继承则是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具有补充意义的继承。
(三)继承关系中主体的身份不同。代位继承中的被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之间是晚辈直系血亲关系;而转继承中的被继承人、继承人、转继承人之间则是一般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关系。
所以,在处理继承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区分案件的具体情形,认真分析案情,做好案件的归类与区分,力求案件的处理合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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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