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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合同分包纠纷

发布者:宋琳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121人看过


 当前,建筑施工中大量存在着工程分包的情况,且承包分包工程的大多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他们在分搜索包了部分工程后,雇用了大量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应采用何种方式主张权利,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按照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将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诉至法院,理由是包工头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第二种做法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处理。即劳动者将雇用他的包工头及分包工程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一并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工程事故纠纷

   1、首先应当先确认工程队之间所建立的合同关系为加工承揽关系,而非提供劳务的合同、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根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承揽合同具有一下几个特征: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这与雇佣合同有明显的区别,建筑合同就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在理论上和司法啊实践中均不存在障碍。因此根据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归责,承揽人因意外事故或自身过错,造成的人身伤亡时,无权要求定作人承担损失,须独自承担责任,结合案本案,工程队的负责人就不得不自认倒霉了。

   (附雇佣合同的定义及承担责任方式:所谓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这与雇佣合同有明显的区别,建筑合同就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不存在障碍。因此,根据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规则,承揽人因意外事故或自身过错,造成人身伤亡时,无权要求定作人承担损失,须独自承担责任。结合本案,工程队的负责人就不得不自认倒霉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工程队负责人家属执意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是属于民事案件。他们确实有诉权,但胜诉的可能性很小(除非一些人为因素)。

   3、相关条文我在第一点中已经阐明了。

   4、虽然你们在法律上并没有相应责任,并不需要害怕他们的起诉,但我还是建议你们和平协商解决该问题。因为正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一旦打起官司,首先就要结交一个仇人,对你们并不是一件好事,而且法庭的诉讼过程是漫长而又痛苦的,我不建议你们把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以及金钱浪费在诉讼上。所以,我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你们把相应的条文提供给他们看,把法律道理讲给他们听,并找出相应的案例(网络上很多),或者没把握的话找一名律师,只要非诉讼代理就可以了,与他们谈判,并告诉工程负责人家属败诉后他们还要承担诉讼费的风险,出于对他们的考虑劝他们不要诉讼。此外,在人道主义上,我建议你们拿出二千至二万元(因为是人道主义补偿,所以视你朋友的经济条件和当地生活条件决定,没有什么标准可言),在协商达成协议好补偿给他的家属,以解决他家的困难,也为你们免去麻烦。

   5、根本不要求担心该合同效力的问题。因相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该合同有效,且相应的举证责任不在你方,而是在死者家属,如合同不存在或无效,他们凭什么向你朋友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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