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开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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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贵州磐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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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02

发布者:陈开云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48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敖某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537481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2016年6月27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23380.42元,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二被告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5374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

被告段某辩称:2011年,段某代表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沙石订购合同》,这份合同是有效的。段某以前代表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该公司签订合同后,因为公司有人挪用公款,工程无法继续,后来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由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放工人工资,所有的材料款均由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这是有人证物证的。

被告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沙石订购合同》是原告与段某签订的,结算也是原告与段某进行的,合同的相对方是段某而不是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之间无任何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对段某个人所欠货款承担偿付责任。2.原告要求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债权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认定所述买卖合同欠款的真实性。3.原告要求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逾期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对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段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敖某支付材料款537481元,并以材料款5374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向原告敖某计算支付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4元,由被告段某负担。

律师办案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本律师代理的是被告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反复研读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后,仔细审查其提交的全部证据,我们认为:正确认定本案合同主体是关键,从原告提交的《沙石订购合同》来看,合同主体是被告段某和原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有合关系;然后再分析被告段某与被告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虽然被告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向被告段某出具有一份《授权委托书》,但授权的范围明确 “仅为全权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民工工资发放”,也就是说并不包括建筑材料采购。段某以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及结算超过授权范围。有权代理行为既然不能认定,那么被告段某是否还存在表见代理关系呢?对此,原告与段某签订《沙石订购合同》过程中,段某并未提供足以使原告相信其有权代理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材料,原告对段某是否有代理权也未尽谨慎审查的注意义务。其次,被告段某是否可以认定是职务行为呢?我们及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一份法院《调查笔录》,从《询问笔录》内容来看,段某承认其不是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从而否定了被告段某的职务关系。综上,段某以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及结算的行为对原贵州某建设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产生效力。

律师建议

在建筑市场普遍存在挂靠、转包、分包的情形。多是采取授权委托的方式具体实施,作为建筑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的授权范围及授权时效的明确具体显得非常重要,我们建议:如要防范经济责任,就应加强授权管理,包括事前要审慎选择实际施工人(代理人);事中要充分考虑授权范围,明确规范书写授权委托书;事后要确实加强授权管理,及时监督代理人履行其一切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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