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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肖律师代理Y某; 2017年12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Y某与S某(另案处理)、“龙猫”(不知名,另案处理)在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开化中路老好时KTV娱乐时,与农某等人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了打...
律师观点分析
由肖律师代理Y某;
2017年12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Y某与S某(另案处理)、“龙猫”(不知名,另案处理)在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开化中路老好时KTV娱乐时,与农某等人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了打架,在打架过程中,Y某、S某、“龙猫”用刀具、啤酒瓶等将王某、刘某、农某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文山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刘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农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8年2月8日,被告人Y某到文山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Y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调解,被告人Y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王某全部经济损失56000元;被害人王某表示谅解被告人Y某,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减轻Y某的刑事处罚。
另查明:Y某系文山七都职业学校汽修班三年级学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Y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Y某属在校学生,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 Y某故意伤害2022-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