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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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纠纷一千万播放视频惹名誉官司,律师全力应诉逆风翻盘!

发布者:覃程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6日 23人看过 举报

2026-06-1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概述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网络名誉权纠纷,一方网络博主以另一网络用户发布视频构成名誉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章某委托覃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应诉。经审理,审理机关最终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章某及代理律师覃程取得本案全面胜诉。


二、案件基本信息

(一)当事人信息

1.原告:何某某,网络平台博主,运营个人网络账号,依靠账号运营获取收入。

2.被告:章某某,网络平台普通用户,系涉案争议视频发布者。

3.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程,专职律师,全程负责本案答辩、举证、庭审辩论等全部诉讼事宜。

(二)案件由来与立案情况

原告认为被告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视频,使用不实言论对其进行诽谤,导致个人社会评价下降、账号收入受损,遂向审理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审理机关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案件全程依法定程序推进。


三、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一)具体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络平台内发布的涉案争议视频;

2.要求被告在其网络账号置顶发布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审理机关审核,且声明置顶时长不少于 7 天;

3.要求被告赔偿维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收入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

4.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自身为网络萌宠类博主,正常运营网络账号。被告在公开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视频中指称原告存在 “利用舆论恶意曝光他人住址、造谣他人虐待动物” 等行为。该视频传播范围较广,拥有较高的播放量、评论量与转发量。原告主张被告所述内容均为虚假信息,涉案视频属于诽谤言论,严重侵害其名誉权,造成个人社会评价降低、账号广告合作减少、收入下滑,同时给其造成精神困扰,故而提起诉讼维权。


四、被告答辩意见(覃程律师代理主张)

庭审过程中,覃程律师代表被告章某提出核心答辩意见:涉案视频内容基本属实,不存在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被告发布视频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请求审理机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被告当庭确认已主动删除涉案争议视频。


五、案件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双方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审理机关依法查明以下核心事实:

1.双方网络身份属实:原、被告均为涉案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用户,各自运营对应网络账号,涉案视频确系被告账号发布。

2.家庭财产纠纷客观存在:案外人之间曾因赔偿金分割产生民事纠纷,该纠纷经法定程序审理并出具有效裁判文书,文书明确相关人员领取赔偿金后未及时分配、长期保管的事实客观存在。

3.原告先行发布相关言论:原告曾在另一网络平台发布视频,视频中提及案外第三方,并作出 对方情绪不稳定、经常打猫等相关表述,同时视频附带涉及该第三方身份信息的聊天记录截图。

4.涉案视频传播数据明确:被告发布的争议视频传播范围较广,具备公开传播属性。

5.原告损失举证情况:原告提交账单、聊天记录、收费票据等材料,主张因涉案视频产生收入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其收入损失系结合过往账号收入,预估三个月损失金额,并按多名侵权人进行拆分主张。

6.涉案视频状态:庭审时,网络平台内已无法查看涉案视频,被告确认视频已完成删除。


六、案件争议焦点

结合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章某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是否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认定网络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需同时满足四项要件:受害人存在名誉受损的客观事实、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围绕四大构成要件展开全面审理。


七、审理机关裁判观点及判决结果

(一)裁判依据

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名誉权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则,对本案作出裁判。法律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主体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

(二)核心裁判理由

1.视频内容未偏离基本客观事实已有生效裁判文书证实案外人赔偿金分配纠纷真实存在,同时原告确实曾在网络平台公开提及案外第三方、发表相关负面评价并展示对方相关信息。被告视频内容基于上述已发生的客观事件,虽部分语言表述存在一定夸大成分,但整体未脱离客观事实范畴,不属于捏造虚假事实、刻意歪曲真相的行为。

2.无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纵观涉案视频全文,被告仅就客观发生的系列事件进行陈述与评价,未使用辱骂、丑化、人身攻击等侮辱性言辞,也未刻意编造虚假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不具备名誉权侵权的行为特征。

3.名誉侵权要件不成立综合全案证据,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贬损其名誉的主观过错,也无法证明被告的表述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结合行为性质、内容、传播背景综合判断,被告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加之涉案视频已被删除,原告诉请的停止侵权已无事实基础。

(三)最终判决

1.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八、案例总结与法律评析

(一)案件胜诉关键(覃程律师代理亮点)

1.精准锁定客观事实依据:代理律师充分调取关联纠纷的生效文书、原告先行发布言论的相关证据,完整还原事件前因后果,证明被告言论存在事实基础,从根源上否定 捏造事实、诽谤的主张。

2.严格区分 合理评述恶意诽谤:庭审中明确区分网络言论的边界,指出言论轻微夸大恶意侵权的法律区别。法律并不要求网络评述内容绝对一字不差,只要内容基本属实、无侮辱诽谤内容,即便表述略有夸张,也不认定为侵权。

3.紧扣名誉侵权法定构成要件抗辩:围绕名誉侵权四大要件逐一抗辩,论证被告无违法行为、无主观恶意,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抗辩逻辑完整、证据链条清晰,获得审理机关采纳。

(二)同类案件法律提示

1.网络言论自由存在边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民享有言论自由与舆论评述的权利,但不得捏造虚假事实、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他人。基于客观事实发表的评述,即便措辞略有夸张,一般不认定为名誉侵权。

2.名誉权纠纷举证规则:主张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侮辱、诽谤行为、自身名誉受损、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对方主观存在过错,举证不足将承担败诉风险。

3.网络博主的言行规范:公众账号运营者、网络博主在网络发布内容时,应当尊重他人隐私与合法权益,谨慎发表针对他人的评价,避免引发网络纠纷及相关诉讼。

4.侵权处置的补救作用:若网络用户发布争议内容后,主动及时删除相关作品,可在后续诉讼中作为积极补救情节,结合其他事实综合判定行为性质。


覃程,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咨询电话:15672044822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毕业,拥有7年湖北司法系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17102392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行政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1422820171023929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