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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林福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XX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泉刑终字第313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德化县XX,
上诉人A,男,1971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德化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2012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德化县看守所,
辩护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A犯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A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二、责令被告人A将违法集资所得款项元依法分别退还给被害人B甲人民币599万元、C某人民币87万元、张某某人民币86.46万元、B乙人民币37万元、方某某人民币5万元、D甲人民币25元、曾某某人民币6万元、E某人民币3万元、F某人民币12万元、G某人民币5万元、H人民币6.5万元、I某人民币8万元、D乙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A不服,以其并非诈骗以及原审非法经营数额有误等为由提出上诉,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3)德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D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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