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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养父母关系纠纷——代理词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597人看过

案件描述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吴xx的委托,我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根据二审开庭审理的情况,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判决时依法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养母女关系,没有相应的事实和证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1、判决解除养母女关系的唯一理由是:“…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本院多次询问原告是否愿意解除与被告吴徐英之间的养母女关系,原告皆给予肯定回答。”(见判决书第4页倒数7排至倒数5排止)。除此之外,被上诉人就没有其他证据了,能证明应解除养母女关系。一审法院只考虑被上诉人的单方口头意见,就解除养母女关系,实属草率。

相反的是,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了大量诉讼证据,证明尽到了赡养和关心老人的义务。如:老人在医院的病案材料上,有女儿吴徐英或者女婿单小明的签名,替老人缴纳电话费用单据,曾经照料过老人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及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说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养母女感情是深厚的,在老人生病最困难的时候,都是上诉人一家人在照顾和关心,而不是其他人。那么,解除养母女关系的事实就不存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中原本和睦、幸福的一个家庭,何以一次二次的闹到法庭?是年近83岁老人的本意吗?养母与上诉人就解除养母女关系有协商过吗?!就连上诉人家人前去探望养母,都被某些人拒之门外,不让其相见。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都没有去争执,一再的退让。试问:某些人这样做究竟安的是什么心?离间养母女的感情、企图霸占老人的财产,这种无耻的用心难道不是很明显吗!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母女感情真的没有了吗?母女关系真的就恶化了吗?难道真的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了吗?!被上诉人回避了这些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养母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我认为所发生的一切并非养母的真实意志,是受人挑拨的。养母咬定解除养母女关系,只是一时的糊涂。这里需要提出的是,养母可能存在间歇性的老年痴呆,如之前养母亲自一同前去重庆市公证处办理的继承公证事项,事后不知什么原因竟然也要反悔。

3、如果养母宗xx执意要解除养母女关系,并置自己的养老送终等安度晚年于不顾。作为养女,只能是无奈的接受。但是必须明确养母的养老送终条件:(1)养母一直都生活在南方并习惯于南方生活,任何人要赡养她,必须能在重庆给她养老送终;(2)解除养母女关系后,养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养女再承担赡养责任,因养母有每月2000余元的退休工资和近百万元的房产。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以事实为根据,重视诉讼证据,不轻信任何单方面的口头言词。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代理人:王勇 律师

201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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