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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暗花明终获缓刑

发布者:杨卫勤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879人看过举报

柳暗花明终获缓刑
        (2017)豫07刑终458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审判长:孟德广   张培峰   王忠生   书记员:尚静  

                        判决时间:2017年12月5日
 本案系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本人受被告人王某及亲属委托担任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本人立即会见了被告人王某后及时递交了刑事上诉状。由于本案在刑事立案前受害人已另行启动了民事赔偿程序,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被告王某已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数额全部予以赔偿共计28万余元,但由于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且被害人是家中独子又未婚生子,故被害人家属情绪比较激动;而被告人方认为前期已支付了28万余元,已倾其所有,且被害人对事故也负次要责任,现还要求另行支付近18万元才出具谅解书,觉得比较委屈。故双方刑事案件一审中未达成和解,一审法院考虑被告人已按照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赔偿完毕,判处被告人王某7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家属委托上诉时,要求判处缓刑,缓刑不行时,最少也得减刑。当听到这个诉求时,本人首先明确告诉委托人,一审判决的刑期基本上已经是最低刑期了,又何必再拿钱好几万块钱判缓呢?但委托人坚定的说哪怕早出一个月也要做最后的努力,最好判处缓刑。时间紧任务重,于是上诉后本人就一直紧跟踪该案的进展,同时为节约时间,让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进行和解,为此本人与被告人家属一起去被害人处协商和解事宜,在找出双方矛盾症结的基础上,并告知被害人和解可能双方共赢,但一旦和解不成法院强判,对双方均没有任何益处等现实中需要面对的切实问题。通过多方努力和配合,最终双方以8.6万元达成和解,足足比一审和解时数额减少了10万余元。然后指导委托人谅解书如何书写、8.6万元如何支付等。

 本案于2017年11月17日市中级法院立案,当天本人就立刻到院查询主审法官,然后和主审法院沟通案情,并约定时间给被害人家属做和解笔录。后经本人的努力,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12月5被宣判缓刑,当天释放回家。本案不仅和解数额降低很多,而且从案件转到二审法官到宣判缓刑仅仅用了18天。被告人家属对结果十分满意,并对本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给予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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