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系一位70岁老人,在干活时不慎摔伤,致右髋部骨折疼痛到某医院住院进行手术。入院时进行了各种检查,第三天准备手术,手术前指标各项正常,患者在推进手术室时需要先进行麻醉,结果在麻醉过程中、未实施手术之前,患者突然猝死。家属本着入土为安的想法,就土葬了。前期患者家属与院方协调赔偿6万元未能成功,后来患者家属就诉至法院,我们是在开庭前几天接受委托并介入此案的。依法定程序我们申请对院方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由于患者去世并已下葬,无法进行尸检,家属委托时的条件是不让尸检,无法尸检当然无法准确查明死亡原因。所以司法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是: 患者家属和院方必须同意鉴定部门对患者的死因进行推定,否则无法鉴定。但院方却不同意死因推定,我方为了不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只能暂时先对院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了1号司法鉴定,1号鉴定意见认定院方存在过错,但由于未鉴定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故无法区分双方责任比例,法院无法直接判决赔偿数额。于是我方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院方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后院方迫于压力,只能再向同一鉴定机关申请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进行2号鉴定并由院方自行承担此鉴定费用。2号鉴定意见认定院方承担次要责任,我方承担主要责任。而且即便是交要责任,比例也是有幅度范围,为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努力争取最大的比例,最后判决院方赔偿委托人21余万元。
本案由于前期委托人与院调解的6万元未成功,致使我们在案件整个过程中一直有二块石头压在心底: 委托人前期已产生了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听证差旅费等,如果诉讼结果与6万相差不多,我们无法面对委托人,所以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每人环节都付出了很多努力,进行了各种博弈,学习相关医学知识,拜访医学专家..... 果然功夫不负有心人,既查清了患者真正的死亡原因,又使最终的赔偿数额也远高于前期协调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委托人已拿到全部赔偿款 ,目前已案结事了,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