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坚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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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作者:王坚任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27次举报

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因此导致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需要结合不可抗力的影响因素。常见的不可抗力现象有:(一)、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二)、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等;(三)、强制性政府政策行为,如政府限购令。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但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 紧急救助。

在突发事件或灾难面临时,为保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帮助他人抵抗风险、解除危机,是社会正义之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责任,还需与一些专业范畴的规定相结合。

四、时效免责。

法律责任存续超过一定时限后自动免除当事人责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究:(一)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五、自首立功免责。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补救免责。

因实施违法行为并造成损害,在归责前采取措施补救的,可以免除责任。比如: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职务,在收获前自动铲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在被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

七、不告免责。

法律责任承担以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为原则。比如侮辱诽谤罪、侵占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事自诉案件。

八、人道主义免责。

当义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国家机关或权利人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免除责任。如: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可以免除处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经法院裁定,可以免除。


【四川阆中律师王坚任-电话:13388233973】王坚任律师,毕业于河南工业大学,工学学士,建设工程总承包咨询师,四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