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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坚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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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五年内缴足规定

作者:王坚任律师时间:2025年0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7次举报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五年内缴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三年过渡期)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理解释义:

(1)、2024年7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

(2)、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

(3)、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在2027年6月30日前(过渡期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前(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四川阆中律师王坚任】王坚任律师,毕业于河南工业大学,工学学士,建设工程总承包咨询师,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