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新规
一、醉驾立案。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决定是否以“危险驾驶罪”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二、醉驾处罚。
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