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阆中市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9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四川省XX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阆中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4)阆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4年10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D
王坚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