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坚任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9日 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L某与W某签订《XX小区洋房工程合同》约定,W某同意将山XX洋房二期工程中的砖砌体施工任务发包给L某,该工程采取L某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由W某提供图纸、材料和现场施工用水、电、工人宿舍等,L某主要负责砖砌体、内外批灰及外墙贴纸劳务,发包单价按平方计算等内容。2015 年 5 月W某收L某工程保证金。2015 年 7 月W某作出的W某签名的结算单,载明劳务款项共计S元。至今将近十年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意见: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诉讼时效起诉点应当是一个确定的时间节点。主要是针对债权请求权被侵害,主要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没有得到完全及时地履行,或者人身受到损害而没有得到赔偿。
裁判观点:
结算单只对劳务款金额进行了确定,并未明确约定下欠劳务款的支付期限,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履行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