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坚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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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必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发布者:王坚任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09日 2205人看过 举报

2019-10-09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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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土地权属争议必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土地侵权一般同时存在着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诉请土地侵权赔偿,首先应考虑土地权属是前提条件,查明土地权属,才能认定是否存在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系邻居,系亲兄弟关系。原告重建房屋后,又要修建道路,在修建道路过程中,双方就地界发生纠纷,被告以占用其土地为由阻挡原告修建道路,随发生打架纠纷,经派出所出警处理,村委会对地界纠纷调解未果,原告以排除妨害为由诉于法院。通过调查核实,争议地块是原双方分家所留,原告也不能提供争议地块的合法土地权属证明,原、被告确实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

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认为,双方争议的是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予以驳回。

案件解析

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侵权,是否构成侵权,必须以土地使用权争议得到确认为前提,原告强占被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非法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保护,排除妨害及损失主张不成立。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根源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只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的情况下,才能确认被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也才能得知原告是否具备合法正当权益。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纠纷必须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案件法范围。原、被告双方土地使用权争议确实存在,在村委会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原告应当向人民政府申请对土地权属纠纷予以解决,争议纠纷发生的根本是土地权属问题,是原告先实施了侵害被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现在原告反而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而忽略其自身对他人权益的侵害。

 


【四川阆中律师王坚任】王坚任律师,毕业于河南工业大学,工学学士,建设工程总承包咨询师,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
1511320********1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