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归属争议确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是兄弟关系,在80年代对房屋产权有两次约定明确归属及占有,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后来双方协议约定改建房屋,明确约定改建后房屋的权利分配及归属,并办理房屋改建审批,原告按照改建协议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改建后各自装修居住。十多年后,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故诉于法院确权。
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认为,双方对改建房屋的出资、出资方式、各自义务、房屋分配等作了明确约定,经鉴定,产权约据、改建协议及收据的签字具有真实性,原告对改建前房屋享有权利,履行了改建出资义务,改建协议明确权利分配及归属,故原告享有房屋权利。
案件解析
本案判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第一,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双方的协议约据、收据签字,经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对方抗辩意见不成立;证据之间形成非常完整的锁链,相互印证。故裁判支持诉请。
王坚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