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恶意欠薪罪说明了什么?
汤林华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十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是否设立恶意欠薪罪,争议还在持续,对最终是否设立该罪名那是立法者的事,本人只是对为什么要设立该罪表示疑虑,动不动拿刑法来说事,其实不是一个好现象。
我们知道,恶意欠薪造成很多悲剧,时有耳闻,但我们为什么不从根本上去解决问题,而是一味寄托于立法,好像恶意欠薪一入刑就能立竿见影,其实不然。
其一,恶意欠薪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政府相关部门,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收到一些效果,但没有切底解决问题。这难道是立法的问题吗?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从民法上来说,欠薪就是欠钱,而且欠的是救命钱,既然欠钱能够通过诉讼解决,为什么欠薪就不可以,这其实说明一个问题,是执法的事,不是立法的事。其次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了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我们相关部门有没有切实去想办法好好地落实这一条,没有。本人曾在网络上看到过一些专家的建议:设立劳动者工资保障基金,要求企业缴纳劳动工资保证金,一旦发生欠薪的行为,劳动部门从保证金中支付劳动者工资。其实办法很多,写出来不执行还是没用。我们很多事情不乏规定,但往往不执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支付令制度,可以继续完善和创新。再次从刑法的角度来说,也有规定,假如企业恶意欠薪,经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企业、老板拒不执行该仲裁或判决,刑法上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外,恶意欠薪其实际是侵犯财产权利,工资的所有权是劳动者的,企业不给就是侵占劳动者的财产,刑法上有侵占罪,而且还是典型的自诉案件,只要在刑法修订时在侵占罪中加上一句话即可:单位和个人恶意欠薪的按侵占罪从重处罚。具体的内容可以出台司法解释解决。
其二、写进刑法,未必就能“万事大吉”,就能解决问题,刑法很多条款还处于“睡眠”状态,恶意欠薪罪入刑能否立杆见影,本人不敢妄加论断。但如果入刑之后,不但效果不大,还滋生一些负面的东西就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了,比如,单位欠薪,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报警,可以说你是恶意欠薪,你单位不是有钱吗,还不是恶意?有钱等于恶意,这样的等式成不成立?这样会不会造成公安机关插手企业的劳动纠纷或者经济纠纷,也许还会滋生暗箱操作和腐败。能够用民事和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为什么非得用刑罚,这其实暴露一个问题,行政机关其实是在推脱责任,把一个老大难问题推给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倒是轻松了很多。对于劳动者一般会赞成,但并不知道刑法规定能否给他们带来实惠。
其三、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刑最高三年,这就像以前没有修改的赌博罪,三年的刑罚根本起不了多大的威胁力。欠薪几百万与坐三年牢,那个划算,这不又是以刑抵债了,虽说我们国家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实践中经济犯罪几乎不会有民事赔偿。从这个角度来说,是不是助长老板欠薪的行为,因为欠几十万与欠几百万刑罚区别不大,干脆就欠多一些。另外,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讲,老板坐牢了,企业的经营受到影响不说,可老板坐牢之后,那工资还能拿到吗,通过什么途径拿到,或许根本就拿不到,这对劳动者来说更不划算。那些在开庭之前能够支付工资的,就一定需要刑罚来威胁吗,行政权力是做什么用的?!
总之,恶意欠薪的行为入刑需谨慎,这不光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事,更是慎用刑罚,用好立法权的事,行政机关该做的,不要推给司法机关,其实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不一定就能很好地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
201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