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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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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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律师办案说法系列十:审查起诉阶段,经律师辩护,杨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汤林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284人看过

案件描述

律师办案说法系列十:审查起诉阶段,杨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   汤林华律师

案情简介:海南省南渡江是挖沙的重点区域,非法开采者众多,比较混乱,整治困难,村与村之间因争抢挖沙区域不断产生冲突,伤害事件经常发生。该案是因为当事人带人扣押对方的船,以换回自己被对方先前扣押的挖沙船而引起,发生两岸村与村之间的打斗,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

律 师 辩 护 意 见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杨XX的委托,指派汤林华律师担任杨XX涉嫌聚众斗殴一案杨XX的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杨XX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XX有组织、策划、指挥这次村民械斗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参加了这次械斗,杨只是为了换回被新村尾村抢去的挖沙船而将对岸龙川沙场的挖沙船扣押回巡崖村而已,虽然其参与了扣船,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1、杨XX只是参与了扣船,没有证据证明杨有聚众斗殴的行为。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28日签发的定检侦监提证[2011]04号《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侦查卷第一卷第30页)中指出:“2、根据犯罪嫌疑人杨XX的供述和现有的证人证言,缺乏有关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杨XX本人在抢船回来后有组织、指挥、参与斗殴行为,但新村尾村村民与巡崖村、吉秀村村民发生有组织的械斗是事实,侦查机关还需进一步查清犯罪嫌疑人杨XX在械斗中是否起到组织、煽动作用的有关证据”。公安机关制作的46份笔录中,39份笔录都是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完成的,只有7份笔录在此之后补充完成的,而后面7份笔录中也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杨XX有聚众斗殴的事实。至于发生村民械斗的事实,是由于新坡镇龙川沙场的老板梁XX直接造成的(这一事实我们在后面详细说明),杨XX在扣船回来后始终没有组织、指挥械斗,也没有参加械斗,只是站在岸边观看,不能因为杨XX有扣船的行为,就推断其有聚众斗殴的行为,要控告一个人有罪,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依据现有的证据,根本无法确定杨XX构成聚众斗殴罪。

2、巡崖村与新村尾村的人之所以发生械斗,是由于对岸龙川沙场老板有组织、有指挥持械强行抢船并攻击巡崖村村民的行为引起,直接促发巡崖村村民自发组织进行反击,造成龙川沙场组织来的林xX跳水后溺水身亡的后果。为什么巡崖村的村民会自发组织起来与对岸的村民械斗,是因为对岸新村头村、新村尾村的人经常来巡崖村抢船,抢船的次数多了,巡崖村的村民就自发组织起来进行反击。一旦对岸的人来抢船,大家都会自发组织起来相互帮助,这也是海南本地的一些农村风俗。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中,多人证明新村头村、新村尾村的人经常来巡崖村抢船,而且索要金钱,收取“保护费”,不给钱就不还船。新村头村、新村尾村经常来巡崖村抢船的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侦查卷第二卷第10页第4-8行杨XX的供述;2、侦查卷第二卷第30页第1-5行杨XX的供述;3、侦查卷第二卷第53页第13-15行蒙XX的证言;4、侦查卷第二卷第63页倒数第3-5页王XX;5、侦查卷第二卷第70页第1-16页符XX的证言;6、侦查卷第二卷第73页第2-5行陈XX的证言;7、侦查卷第二卷第85页倒数第5-7行邝XX的证言;8、侦查卷第二卷第90-91页王XX的证言;9、侦查卷第二卷第100页第6-11行谢XX的证言;10、侦查卷第二卷第104页倒数第5行至105页第5页谢XX的证言(新村青年收“保护费”,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1、侦查卷第二卷第108页第8-13行莫XX的证言。

3、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28日签发的定检侦监提证[2011]04号《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侦查卷第一卷第30页)中指出:“1、确认犯罪嫌疑人杨XX抢船的起因和动机以及犯罪犯罪嫌疑人杨XX抢船的对象是否确实为之前曾扣留杨杨XX的船且没有交还的人。......请查明扣船人的扣船动机以判别扣船人是否依龙川沙场老板的授意而扣船。”2011年4月27日,定安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办案说明》,说明了没有找到扣押杨XX的挖沙船绰号“么九”的人,但没有查明2011年1月7日新村尾村是谁来扣押了杨杨XX和谢XX的挖沙船,既然没有“么九”这个人,那么扣押杨XX和谢XX挖沙船的人又是谁?是否是龙川沙场的老板或者工人(老板授意)?这些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去查清。如果能够确认2011年1月7日的扣船系龙川沙场的老板或授意工人所为,那么更能证明这次村民械斗是龙川沙场的老板有组织、有指挥的聚众斗殴的行为。1月7日,杨XX和谢XX的挖沙船被扣押后,相继到定安县仙沟派出所报案,但依然没有拿回自己的船。

第二、有证据证明龙川沙场的老板梁其成组织、指挥了这场村民械斗事件,直接导致了其组织的人员林XX在械斗中跳江溺水身亡的后果,涉嫌聚众斗殴罪,而受害人林XX本人亦有积极参加的嫌疑。

根据定检侦监督字[2011]02号定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追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中指出:“我院在审查办理你局[2011]15号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杨XX、杨亚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根据证人梁其X及梁其X本人的证言,证实龙川的老板梁其X在获悉自己沙场的沙船被抢后,叫上被害人林XX和其他朋友专程从府城回到沙场,并组织人员到巡崖村沙场去拖船,直接引起双方村民的械斗,造成林XX受伤溺水身亡的后果。你局应当查清龙川沙场一方在本案中组织抢船和参与械斗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如有证据证明梁XX或者其他人员有组织或积极参与抢船和械斗的犯罪事实,应提请批准逮捕追究其刑事责任”。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注意到龙川沙场老板有聚众斗殴的嫌疑,督促定安县公安局收集这方面的相关证据。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有证据证明梁其成涉嫌聚众斗殴罪。主要有以下证据:1、梁其X的证言;2、梁XX本人的证言;3、梁安X的证言;4、蒙XX的证言;5、《现场照片》:遗留在船上的刀、木棍、铁棍、蛇皮袋装好的石头等凶器、物品;6、杨XX、谢镇X、杨亚X的供述;7、巡崖村村民彦为X等人的证言。以上证据证明:龙川沙场老板梁XX在获知自己的船被扣后,叫上被害人林XX和其他朋友专程从府城镇赶回沙场,主动与海X沙场的老板商量,组织、指挥新村尾村等村约100名青年,携带钢管、刀具、木棍、(袋装)石头等凶器,驾驶三艘挖沙船欲强行抢回挖沙船,与巡崖村、吉秀村的部分青年发生械斗,造成林XX跳水后溺水身亡的后果。建议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追究梁XX的刑事责任,而对杨XX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2、被害人林XX作为成年人,对于其朋友梁XX叫自己帮忙到巡崖村抢回挖沙船事情的后果应有所预见,其即不是沙场的工人也不是沙场的老板、合伙人,在梁XX的邀请下而参与此事,同时其来到龙川沙场后主动登船参加到对岸的抢船行动,其亦有积极参加这次聚众斗殴的嫌疑。

综上,犯罪嫌疑人杨XX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其到新村尾村的扣船行为只是自力救济行为。其挖沙船被对方扣押后积极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想通过公安机关要回自己的船,但依然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扣押了对方的船以换回自己的船,其行为构成自力救济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因此,建议贵院对杨XX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此致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辩护人: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

汤林华律师

2011年06 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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