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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不可任性

发布者:孙树坤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559人看过

辞职不可任性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辞职申请在网络上大为走红,也够任性,但从法律角度看,辞职并不简单,不可任性,更不能一走了之。

辞职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辞职方式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样。辞职,从法律上讲,就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试用期内提前3日)和随时解除两种。正常情形下,劳动者单方解除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为之,但在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随意解除并不等于说走就走,仍需通知用人单位,只是不限时间和通知的形式。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任性辞职,说走就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不同的辞职方式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正常情形下,劳动者如果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规定辞职,可能面临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责任,同时,正常情形下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下劳动者随时辞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往往在劳动者辞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而且要求说明因自己的原因辞职。一些劳动者为了尽快走人,也就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递交辞职申请。这样做劳动者的风险何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上述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的几种情形。这一规定含有劳动者享有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辞职原因为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而不是用人单位违法就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就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情形的除外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其实在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并不需要递交辞职申请书,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怕用人单位反咬一口,可以在告知的同时录音或者直接递交辞职书,无须说明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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