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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家庭内部协议是否有效?

2021年08月16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80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8.13第23版, 家庭内部协议是否有效?程先生承租的公房征收了。关于该房屋居住和动迁利益分配,程先生和弟弟程某曾签订有家庭内部协议。二人在协议效力和动迁利益分配上产生纠纷,程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8.1323版,


 

家庭内部协议是否有效?

程先生承租的公房征收了。关于该房屋居住和动迁利益分配,程先生和弟弟程某曾签订有家庭内部协议。二人在协议效力和动迁利益分配上产生纠纷,程某一家把程先生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家庭协议有效,程某原本以为能胜诉的官司却败诉了。

 

程先生和程某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两兄弟皆在此出生长大,房屋承租人为老父亲,上世纪90年代中期父母亲先后去世。1986年,程先生婚后在其本人工作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程先生成为所分公房的承租人。福利分房时,程先生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至其福利房屋内。1989年10月,程某和杨某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程。杨某和小程的户口原登记在杨某父母的房屋内,程某结婚后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杨某父母的房屋处,程某夫妻婚后在杨某父母处居住,直到1997年1月在本市他处购买了商品房后搬出。1998年3月,程先生和程某的户口同时从他处迁入系争房屋,程先生成为户口本上的户主。2000年2月,程氏兄弟经过协商,就系争房屋签订家庭协议,主要内容有:“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程先生,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归属于程先生和程某两人所有,若系争房屋将来被动迁,所有动迁利益由程先生和程某二人均分所有。”系争房屋从1999年1月至2003年7月期间由程先生对外出租,所得房租由兄弟俩均分。2003年5月,小程因需在市区上学,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杨某的户口也随小程一起迁入系争房屋。2003年8月,程某一家三口入住系争房屋,直至房屋征收。

 

2020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12日,程先生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各类征收补偿款共770余万元。在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程某坚决不同意兄弟俩均分征收补偿利益的方案。程某认为,其一家三口的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且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其一家三口均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家庭协议没有杨某和小程的签字,损害了杨某和小程的利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程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兄弟俩签订的家庭内部协议合法有效。征收补偿款应该按照协议分配。首先,家庭协议合法有效。上海市高院关于此类问题有明文规定:“相关利害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其次,杨某和小程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杨某和小程户口是在家庭协议签订后迁入系争房屋的,其户口迁入纯属程先生提供帮助性质。杨某和小程在他处有房屋居住的情况下,无需系争房屋来解决居住问题。且从房屋来源看,杨某和小程与系争房屋来源无关,对系争房屋无任何贡献,因此在家庭协议存在的情况下,杨某和小程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二人无权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后程先生委托我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最终法院认定家庭协议合法有效,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按照家庭协议约定分配处理。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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