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8.6第22版
反悔了,离婚协议还有效?
夫妻双方以协议离婚为前提所达成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如果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又反悔,导致协议离婚未成,另一方再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协议中财产分割反悔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之前的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应当重新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姜先生与胡女士于2011年底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自住。结婚三年后,双方因生活习惯不同以及胡女士认为姜先生有出轨行为等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其间,胡女士逼迫姜先生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互相忠诚,如出现婚姻不忠诚的行为,对离婚时关于子女、财产和精神赔偿等问题如何处理也一并作出了约定。可是不到半年,胡女士又发现姜先生有外遇的证据,为此双方大吵了一次,最终二人同意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姜先生自认婚后曾有两次出轨行为,并同意夫妻二人共有的一套房屋产权归胡女士一人所有,胡女士在离婚登记完成后,给付他20%的房屋折价款。但是,就在双方约定共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天,姜先生突然反悔,认为自己分得的房产太少,不愿意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此,双方还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胡女士受伤并报警。
胡女士康复后,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按照之前双方签订的两份文件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根据相关证据显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诚义务,双方均未采取有效改善夫妻关系的措施,最终发生殴打原告的恶劣行为,致夫妻关系恶化,无和好可能。现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亦当庭同意离婚,故依法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业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至于双方共同要求分割的一套房屋,经查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代理律师主张原、被告之前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存在违约行为,但并不能以此否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因此原告请求法庭按照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来确认分割房产份额。
但是,法院认为,上述两份协议所涉财产分割内容,均系以协议离婚为条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被告对上述两份证据均不予认可,故法庭认定两份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没有生效。鉴于被告对于离婚有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判决原告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同时按照双方当庭协商确定的房屋价格,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40%的房屋折价款。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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